德國新學系「性別與歧異」教什麼?
圖為萊茵瓦爾應用科學大學(Rhine-Waal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校園。Photo Credit:Klenass@Wikimedias by CC 3.0
2019 年秋天,我從台灣的醫學系肄業,並轉往德國萊茵瓦爾應用科技大學(Rhine-Waal 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s)攻讀在少數西歐國家(德國、荷蘭)新興的學系:性別與歧異(Gender and Diversity)。
這個大學科系在台灣尚不存在,最接近的大約是統合性的社會學系。性別相關學系乍聽之下極度「前衛」,其實講的不外乎是社會結構性不平等、種族及女權議題,更包含資本主義社會對經濟弱勢的壓迫、身心障礙人士的困境,以及非二元性別、非異性戀面臨的結構性暴力。可以說是聚焦於特定議題的社會學系,同時從跨領域角度(心理學、商學、文化學及倫理學研究)切入這些議題。
我在學期論文主題的選擇上,專注於女權議題的討論;而 3 年後的今天,我回台灣短期度假一陣子,審視前些日子墮胎相關國際新聞和台灣《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的網民言論,並從我在萊茵瓦爾應用科技大學「性別與歧異」學系培養的視角觀察。
我們與合法墮胎的距離
2022 年 6 月底,美國推翻了 50 年前最高法院通過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這項保護女性墮胎權的法律在此被撕裂,正好諷刺地發生在我正追劇看著《使女的故事》時,也是在許多現代女性沉浸於男女平權已成現實的幻覺之際。
此事件重擊了我、性別與歧異系上的同學們,以及許多美國及全球的群眾。前一陣子也有波蘭墮胎被禁的新聞,而在台灣,最近網友們也正熱烈討論《優生保健法》修正案,墮胎這個議題似乎再度席捲全球。
在美國,許多反墮胎人士經常聚集於墮胎診所門前,在懷孕女性想要進門時大力阻擋、抗議,情況嚴重到多數診所必須找來志工協助,以保護女性順利通過、進入門內。
其實,在系上我們也持續討論到相關主題,就連大家普遍認為在女權議題上最前衛的德國、荷蘭,也都還沒做到真正的墮胎除罪化。荷蘭阿姆斯特丹不久前的抗議活動,正是在要求將墮胎從刑法中正式去除,而現況是,以德國為例,墮胎是「非法的」(illegal),只有在特定情況下、並經強制性的社工諮詢後,才得以「免受處罰」(not punishable)。
至於台灣的法律也是依循類似邏輯,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才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在德國主修的學系上,女性主義理論讓我明白,限制墮胎正是體現父權社會抑制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最終極例子;我也了解到,墮胎相關的爭議時常是圍繞著「胚胎算不算人」這樣的問題打轉,而其實國際相關法律並未認定胎兒為一完整個人,但此篇我不會針對此爭點去鑽牛角尖。我認為,討論胎兒算不算人、墮胎道不道德,其實已自動先漠視了女性身為人的權利,同時逐漸陷入一個不正確的假設和不理性的恐慌,這個假設即是:「墮胎合法的話,這件事就會更常發生。」
而事實上,墮胎合法不會讓女性「更想墮胎」,只是讓她們不必尋求危險的地下管道或自殺式的自我墮胎行為,並免於受到身心靈的創傷。會讓墮胎案件增加的只有性教育的缺乏,或不安全的社會經濟環境。
討論胎兒算不算人、墮胎道不道德,正是落入了反墮胎者的論述;相反的,我將簡單以我系上所學,包含女權運動歷史、女性主義理論(Feminist Theories)和經典倫理學,解釋為何「非法化墮胎」(illegalization of abortion)此舉在邊沁的倫理學理論下是「不道德」的,並且我將聚焦台灣,針對那些對《優生保健法》修法的反對聲浪做出駁回。
《優生保健法》修法——我如何看待反對聲浪?
為什麼說國家或政府「非法化墮胎」的舉動,是不道德的呢?大家聽過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又稱功利主義)嗎?此主義為一經典倫理學理論,講的是正確、道德的行為,應是能使所有人的福祉總和達到最大化的行為;也就是當一個行為造成一群人的痛苦總和,大於造成另一群人的快樂總和時,那便是不道德的行為,並且人都是等價的,沒有高低之分。
若是國家「非法化墮胎」,則非出於意願而懷孕的女性將會痛苦萬分,且全國所有生理女性會強烈感受到身體自主權受剝奪——我們在談的這個人口數是大約二分之一的總人口,也就是痛苦的加總是極巨大的、全體性的。這樣的痛苦總和,我認為很難被反方的快樂總和超越。
針對墮胎這個議題,網路上曾看過言論指出:「萬一女生都覺得可以墮胎所以亂玩沒關係,這樣怎麼辦?」試問,何謂「亂玩」?女性會為了什麼而去冒著承受巨大社會壓力,和墮胎時可能陰道大量出血、細菌感染、子宮穿孔、劇烈痙攣及日後習慣性流產的風險?況且,有百分之百的避孕方式嗎?這樣的言論清楚顯示出這個社會的「蕩婦羞辱」(slut shaming)行為(註一)。
我們經常聽到「女性不該亂玩,行為就該檢點」或「女生必須自重自愛」等言論,諷刺的是,「自愛」一詞字面上直翻成英文為「self-love」,指的是愛自己、欣賞自己並重視自我福祉;很多時候,「自愛」卻被用以約束女性要服從社會對一個「好女孩」(純潔女孩)的定義——這兩個詞,基本上是完全的反義。
這樣蕩婦羞辱的行為或言論,在我所居住的德國、荷蘭早已被有意識地撻伐(儘管現實尚有不足),在台灣卻屢見不鮮且意識尚未成熟,不得不說,我認為台灣在對性別議題的意識上確實相對落伍。
今年《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除了提及要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之外,也要刪除「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這項(註二)。消息一出,便引起部分人的反對聲浪,網路上有男性提出「我也有出一半,當然也有一半決定權」,個人認為這樣的言論完全缺乏思考:單就邏輯方面來講,法律上若規定已婚婦女墮胎需經配偶同意,那麼等於最後的決定權在男方,也就是,如果女方想要墮胎但男方不想,則結果就是不能為之;如此一來,根本不是一半的決定權。
再者,以生理而言,所謂「做出了一半的貢獻」也有討論空間,男性所做的是平均 28 分鐘(具保險套公司調查平均性愛時間)翻雲覆雨後的爽快射精,而女性承受的則是孕吐、頻尿、便秘、腰背痛、抽筋失眠、分娩時的劇痛,甚至可能陰道、子宮頸撕裂,以及產後憂鬱症等等。說「一半」恐是強詞奪理,更不用說女性懷孕期間及生育過後,在職涯上遭受與男性相比不成比例的巨大影響了。
此外,我們都知道在沒有婚姻契約的情況下,男性在女性懷孕之後若想一走了之,那麼成功機率是大的,若真如此,他也不會面對到照顧另一生命的責任、職涯斷途和龐大的經濟壓力。未婚生父在經認領後才需負擔監護責任,儘管女方可以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但實務上有多少心力交瘁的新手媽媽有剩餘的時間、力氣、金錢和勇氣,來應付官司呢?
我觀察到,因為天生的生育功能,女性極有可能獨自承擔這方面的風險和苦工,而部分男性卻只在墮胎這樣的議題上突然跳出來指出他們也有份,著實顯現在權利(力)方面想奪一半,在責任面前便不見得。
更滑稽的網路言論還有,「萬一女生墮胎不用老公同意,那她劈腿偷吃中了,不就可以再偷偷去墮掉嗎?」試問,如果男生偷吃呢?會發生什麼事、受什麼樣的處罰?難道女生偷吃就該受到向丈夫低頭乞憐、求饒,或尋求絕望下的危險管道墮胎,否則就要遭受強迫懷胎 9 月的生育處罰嗎?這無疑是根深柢固的厭女情結,認為女性就是該由男性宰制。
早自第二波女性運動,基進女性主義(部分人士亦譯作激進女性主義)便提出「性」是一種暴力形式的展現,而女體,甚至是女人的人生,即是暴力施展的對象。自古以來,社會限制的永遠是女性的身體,而非男性的,比如長期性避孕的工作通常是女性日日吞藥並忍耐賀爾蒙失調、情緒起伏;或在子宮內裝避孕器,承受出血或經期加倍疼痛的副作用。現代醫療雖已有用於男性的安全且可逆的避孕措施(輸精管結紮),卻仍相對較少見。當然,自古男性的身體是不習慣被侷限的,而女體則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制。
父權與女權,權力與權利
另一個清晰的例子,是公眾場合餵母乳的議題。
如果是女性在外面哺乳不自在,那當然是她自己的選擇,但社會何以去限制如此自然的行為呢?關於哺乳,也經常會被說是「不雅觀、有害社會風俗」的行為,那麼為何對刊登在汽車或漢堡廣告牌上,乳房外露比例不亞於哺乳女性的辣妹代言人,就沒有人說一句話呢?原因是父權社會長久以來不斷地物化、性化(sexualize)女體,女性的身體拿來被有色地觀看,必須要是性感、可幹的(fuckable),才有可看性和吸引力,也才有賣點;當一個女性生育後衰老了、神情累了、沒空打扮了,或是發胖了、變得憔悴了,連在外頭中途坐下來哺乳都要被看不慣、被嫌棄。
父權社會對女體的批判,是無止盡又矛盾的,所以相關學者才會用「厭女」一詞,討論對女體的一種自動式的負面觀感,使得女性不管做什麼都沒辦法是正確的。
有一次我偶然聽見一句話,由一位不熟識的男性說出,他說這是「父權 vs. 女權的男女戰爭」——這絕對是天大的謬誤,父權(patriarchy)和女權(women’s rights)絕非兩個相對應的概念,而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父權講的是「權力」,女權講的則是「權利」;父權是一股壓榨女性的力量,繼而維持男性在社會上高於女性的權威地位,女權講的則是基本人權,如果你至少同意女人也是人。
以上是我從德國新興學系「性別與歧異」的視角,對墮胎議題、父權社會結構等面向的觀察,希望透過本文拋磚引玉,與讀者們共同交流、激盪出更多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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