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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檢方扣監獄勞作金繳犯罪所得 他月拿3千元哀號:不夠活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11月27日09:22 • 發布於 2022年11月27日05:48

黃姓男子因偷取金飾被依竊盜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另外未扣案犯罪所得5萬9600元也要沒收,黃男入監服刑後,勞作金、保管金卻因為被檢方執行拿去繳納犯罪所得,每月僅留3000元給他,黃不服提聲明異議,主張要留6000元才夠生活,但法官認為,獄中吃喝都由國家負擔,留3000元已夠,駁回他異議。

去年3月30日晚間9時49分許,黃男與葉姓男子潛入三民區李姓屋主住家,將屋內113萬元現金、金戒指、鑽石戒指、墜飾等飾品洗劫一空逃逸,警方獲報後展開追緝,將黃男查獲到案,扣得現金82萬4000元及行竊得手的飾品。

高雄地院審理後,依竊盜罪判黃男6個月,得易科罰金,至於犯罪所得部分,因行竊後黃男與葉男拆帳,法官認定黃犯罪所得為5萬9600元,同時宣告沒收。

黃因竊盜罪入監服刑,他因未繳納犯罪所得,檢方依規定執行追徵黃男的犯罪所得,將黃男在獄中的勞作金、保管金拿去執行繳納犯罪所得,最後每月僅留3000元給黃男使用。

黃男發現保管金、勞作金無端被扣,且僅留3000元給他在獄中花用,不服提聲明異議,主張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時應該留2個月生活所需費用,如果按照每月3000元計算,每個月至少要留6000元給他才夠生活。

法官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認為該法所指的2個月財物,是指給債務人留下購買食物、燃料及此類所需物品的金錢,讓他可以維持日常所需,而不是指可以讓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也要依照同一法令,預留2個月生活費用。

雄院法官認為,監獄受刑人每月生活需求標準是3000元,但如果受刑人有醫療或特殊原因,可以提高生活需求費用,但黃男在裡面吃喝、醫療都由國家負擔,每月留3000元已夠日常所需,黃也沒提出有提高生活費的原因,因此檢方每月留3000元給黃男,並沒有違法或不當情形,駁回他的異議。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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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因竊盜入監,監獄勞作金、保管金被檢方執行繳納犯罪所得,每月留3000元嫌不夠,提聲明異議反被法官打臉。記者張議晨/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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