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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提醒房屋自住要辦妥戶籍登記

澎湖時報

更新於 2024年08月06日13:20 • 發布於 2024年08月06日22:00
稅務局提醒房屋自住要辦妥戶籍登記

(記者李三祿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今年7月1日上路,自住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

澎湖縣今年房屋稅開徵2萬1,195戶,自住用房屋1萬5,607戶,占開徵戶數超過7成,經統計尚有近2成,約3,000戶自住房屋未設立戶籍登記。提醒民眾應於114年3月24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當期才可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期才開始適用。

依現行規定,個人住家用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

財政部今年1月3日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囤房稅2.0),將於7月1日實施,114年5月開徵,增訂自住房屋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歩說明,民眾持有原按自住用優惠稅率課徵之房屋,如於今年6月30日以前,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辦竣戶籍登記,無須提出申報即可繼續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如於今年6月30日以前未辦竣戶籍登記,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於近期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應於114年房屋稅開徵前40日遷入戶籍,才能繼續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倘未於期限內遷入戶籍,將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請屋主務必把握於該期限前辦竣戶籍登記,以免權益受損。

稅務局提醒未辦竣戶籍登記的自住房屋,若無法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將會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依財政部公告基準,澎湖縣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最低2.6%,最高可到4.8%,與自住用稅率最大相差4倍,請提早做好節稅規劃。

為鼓勵民眾釋出房屋作有效利用,成為公益出租人或投入社會住宅市場,房屋稅也能享有與自住住家用房屋1.2%的優惠稅率,截至今年3月止已有723件公益出租人減免案件。

另外,囤房稅2.0鼓勵屋主釋出空置房屋,增加租賃市場供給,只要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就可適用較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有關房屋稅疑義可電洽06-9279151轉226、229、250~252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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