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干政 最重須出清持股
為防堵金控大股東干政和隱匿持股,金管會將修改金控法與銀行法,新增三大懲處,一、最重對大股東本人處5,000萬元罰鍰;二、限制股東表決權,或限制、解除、停職該法人董事;三、最重可命其限期處分家族持股。此案最快9月底送立法院審議,力拚明年上路。
金管會大動作修法,市場認為是對權責不符的「金融家族大股東」直球對決,引發市場高度關注。金融圈私下也有質疑,認為金管會要求金融大股東干政者,最重可命令限期賣股,恐觸及私人財產權,是否有違憲疑慮。
不過,也有業者力挺,認為金管會修法將可有效嚇阻權責不符的金融大股東干政,避免再度出現「黑狗偷吃、白狗受罰」的現象。
據了解,金管會將召開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預料修法阻力不小。因2024年大選愈來愈近,此法案9月將送立法院,在多方勢力角力下,能否順利三讀,變數不小。
所謂「大股東干政」是指,若大股東不是負責人,就不能做負責人的事。
金管會過去懲處金控大股東干政案,卻只「罰公司,大股東本人沒事」,例如日盛金大股東香港商的CTL持股未確實申報,金管會僅對日盛金處1,200萬元罰鍰,被立委抨擊是「黑狗偷吃、白狗受罰」。
為補足監理法源、強化大股東股權透明管理,金管會宣布修法嚴懲大股東干政,從目前只能懲處公司,進一步懲處到大股東本人,包括最重5,000萬元罰鍰、限制表決權或指派法人董事、解除或停職該股東法人董事,經處分後仍未改善,得命限期出清持股。
銀行局長莊琇媛說,目前申報大股東實質受益人,都是以同一人同一關係人,申報範圍是一個群組,當要求處分持股時,會告訴大股東,需是自己名義、及自己控制的公司,最重是「可以命令處份家族持股」,換言之,大股東干政,有可能動搖家族根本。
另外,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的股東持股申報內容虛偽不實或隱匿,過去僅要求該股東限期處分未申報部分、且裁罰是公司;未來對隱匿申報的大股東本人可處最重5,000萬元罰鍰、持股超過5%部分限制表決權或處分,限制、解除或停職指派的法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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