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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這次誰的錯?打詐修法竟愈判愈輕! 法務部槓上最高法院

CTWANT

更新於 05月15日04:34 • 發布於 05月14日11:52 • 項程鎮
法務部又為了打詐修法問題槓上審判系統。(圖/報系資料照)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5月14日)下午做出重要裁定:詐欺犯罪成員如在偵審期間自白、自動繳交自己實際的犯罪所得,可以減輕其刑。上述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引發法務部強烈反彈,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稿,強調將啟動修法作業嚴懲詐欺犯罪,同時不忘指責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本部深感遺憾」!

法務部指出,對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4年5月14日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宣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47條關於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得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說明如下:

一、最高檢察署於該裁定之言詞辯論時,指出本條規定為刑事政策之減刑,適用時必須從嚴且符合立法目的。該規定所指「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以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為必要。

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本部深感遺憾。詐防條例本條文立法目的,乃為使案件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方能減輕其刑。依立法意旨,此應繳還犯罪所得之範圍,應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非指被告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此立法理由業已闡述立法原意甚明。

三、為避免個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造成不當減刑結果,本部將儘速啟動修法作業,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無異使減刑規定之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而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之金額是否獲得填補,此等法律適用結果,背離立法最初減刑之規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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