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敢開槍了,死者賠償誰掏錢?軍武粉專盤點3用槍案例:刑事解決了然後呢
第一線員警用槍議題一直是輿論焦點,2020年間,時任桃園市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因開槍阻止拒絕臨檢逃逸、衝撞警車的吳姓駕駛,導致車上楊姓乘客中彈身亡,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近日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無罪確定;曾沛恩表示感謝司法還他公道,並強調會依法使用警械執行職務。對此,臉書粉專「世界特種部隊與軍武資料庫」今(18)日在臉書盤點近年員警用槍案例指出,員警的刑事責任問題看似解決了,但衍生的「補償金由誰出」成了另一難題。
臉書粉專指出,過去開槍的員警常面對後續冗長的行政與司法訴訟壓力,導致不敢用槍的困境,而後修訂了《警械使用條例》與《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旨在成為執法員警的後盾,鼓勵其在必要時大膽、正確地使用槍械。粉專並列出3起案例,首先是上述曾姓副所長攔停違規停車的吳姓駕駛,但吳男卻駕車逃逸並兩度倒車衝撞警車,曾姓副所長朝車輛開槍,其中一槍打中副駕駛座的楊姓女乘客,最終送醫不治;法院一、二審均認為,曾員已口頭警告,並盡力壓低彈道朝非致命部位射擊,符合警械使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無從採取其他侵害更小的手段,不具過失責任,最高法院於2025年7月駁回上訴,曾員無罪確定。
案例二,2021年4月,林姓女子無照駕車,因車主遭通緝而被新莊分局員警攔查,由於車內有毒品,林女為躲避查緝駕車衝撞,潘姓員警被頂在引擎蓋上拖行,危急下朝駕駛座開了2槍,其中一槍擊中副駕座的林姓女乘客致死,新北地檢署認定,潘員身處急迫危險,為制止林女的致命駕駛行為,其用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不具殺人故意或過失,予以不起訴處分。案例三,2022年3月,中和分局張姓員警追緝一輛拒檢、連續闖紅燈轎車,為避免危害用路人朝該車開了3槍,不料擊中後座的鍾姓乘客致死。法院一、二審均認定,張員已盡力朝車輛下方射擊,已善盡注意義務,用槍時機與手段符合比例原則,2024年9月駁回上訴,張員無罪確定。
臉書粉專指出,上述3個案例,員警刑事責任都獲得免除,但以八德案為例,被害者家屬另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桃園地方法院2024年2月22日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及八德分局須賠償家屬總計748萬餘元,雖目前此案上訴中,金額與結果可能變動,但這點出了核心問題,警察既然沒有過失,為何政府(納稅人)需要賠錢?賠錢之後,可以向真正引發事端的「肇事駕駛」要回來嗎?首先要區分「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國家賠償法》的啟動前提是「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而在這些案例中,法院已認定警察「無過失」,因此理論上不構成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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