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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黎明柔爭取繼承上將祖父黎玉璽撫卹金 被判敗訴確定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7年12月14日10:25 • 發布於 2017年12月14日10:25
廣播電視名人黎明柔爭取繼承上將祖父黎玉璽的撫卹金,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於法不合,今判黎明柔敗訴確定。(資料照,記者潘少棠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廣播、電視主持人黎明柔的祖父黎玉璽,是海軍一級上將,曾任海軍總司令、參謀總長等要職,黎明柔前年打行政訴訟控告國防部,主張自己有權代表黎家領取祖父的撫卹金,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於法不合,今判黎明柔敗訴確定。

黎明柔主張,祖父黎玉璽2003年2月19日病逝,國防部當時核定給黎家撫卹金12年,受益人為祖母、和當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處長的父親黎昌意,一開始由父親代表領受撫卹金。

黎明柔表示,父親2004年1月過世,改由祖母領受,而祖母2010年3月過世後,國防部認為黎家已喪失撫卹領受權,停發撫卹,但依據《軍人撫卹條例》,剩下的4年撫卹金應該由她依照繼承順位領受。至於國防部發給黎家的撫卹金每年有多少,黎明柔在訴訟中並未提及。

她為此事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駁回指出,《軍人撫卹條例》規定,領受撫卹金之遺族,第一順位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位是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

因黎明柔的祖母、父親屬第一順位,黎明柔是第二順位,而黎玉璽過世時,核定由第一順位遺族領受撫卹金,當第一順位遺族都不存在,黎家領受撫恤金的權利就喪失;若一開始核定時,黎家沒有第一順位遺族,就會核定由第二順位(即黎明柔)領受,並非第一順位領完,接著由第二順位領滿12年撫卹金。黎明柔不服,打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12月判決指出,依《軍人撫卹條例》核發的撫卹金,是因為軍人對國家有特殊貢獻而由國家給予的特別恩惠,不得讓與或繼承,且領受人以核發當時認定的遺族為限,黎玉璽過世後,國防部核定由第一順位遺族,也就是黎明柔的祖母及父親2人為領受人,不包括第二順位的黎明柔在內,而黎明柔的父親、祖母相繼過世後,黎家人領受撫卹金的權利就喪失了,因此判黎明柔無權再領撫卹金。

黎明柔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北高行見解,今駁回她的上訴案,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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