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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一例一休修法 資方版本鬆綁 7休1可連上12天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7年09月15日05:07 • 發布於 2017年09月15日03:56
工商團體提出勞基法修正反草案。(圖記者羅倩宜製)

〔記者羅倩宜/台北報導〕工商團體版一例一休草案即將出爐,原本五項條文主要針對加班費、加班工時、特休假等提出建議。今工總表示,草案將再追加一條,30-1條的四週變形工時,目前僅適用農林漁牧業,建議讓製造業和商業服務業也有機會適用變形工時,未來由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將可突破七休一的限制。

行政院修改勞基法在即,工商團體今(15日)表示,四週變形工時,在民國八十五年修正施行時,勞基法三十條之一最後加註「農林漁牧業之外,均不適用」;此款文字造成勞動部無法指定有需求的製造業及商業服務業也能採用彈性工時,亦即不受工作七天須休一天的限制,最高可連續工作十二天。

工總秘書長蔡練生表示,工商團體版草案建議刪除此款文字,讓勞動部可以指定它所核可的製造業或商業服務業,適用變形工時。這項最新建議主要是由商總提出,因商業服務業對於連續工作天數的需求較為特別,例如百貨公司週年慶,

工商團體版勞基法修正建議六條文包括:

一,休息日加班費:修改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建議休假日加班費股票上市公司以2.5倍、其他中小企業以2倍時薪計,加班時數核實計算。

二、簽到及出勤紀錄:修改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工資高於主計總處公布前一年度平均薪資的管理幹部及專業技術人員,不受出勤紀錄限制,以利幹部外出洽公。

三、彈性工時: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加班上限四十六小時,建議改為採六個月三百小時總量管制,單月加班時數不逾六十小時。

四、更換班休息時間:勞基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兩個值班班次中間,必須連續休息十一小時,建議加註勞資協商同意後,可以加減三小時。

五、特休假方面: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現行休假由勞工決定,建議改為勞資協商,才能解決旺季或急單需求,以免發生長榮航空無法調度的類似狀況;同條文建議修改加班工資發放規定,必須是因雇主要求停休才能發放。

六、七休一(四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三十之一條規定四週變形工時,建議刪除「僅適用農林漁牧業」加註條文,讓製造業和商業服務業也有機會適用變形工時,未來由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可突破七休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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