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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快抽筋」重機騎士「放雙手3秒」被檢舉開罰1萬8 法官:應停車休息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20年04月25日05:42 • 發布於 2020年04月25日05:11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2018年7月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一名鄭姓男子騎乘一輛大型重型機車,因為放雙手「放孤輪」離開手把約2到3秒,被旁邊的汽車的行車記錄器拍下向警方檢舉,警方以危險方式駕車裁罰1萬8千元,鄭男他主張因握把手太久快抽筋,才暫放放鬆雙手,提起行政訴訟。

基隆地院受理後,法官表示,騎車累了,應停路邊休息,「危險往往在一瞬間」,駁回他的請求打臉鄭男。鄭男主張,他因騎車通勤,放雙手時,因手臂感覺即將肌肉痙攣(抽筋),在確認前後並無車輛,不需為變換方向、煞車做準備,所以暫放雙手並進行放鬆約略2秒後,非刻意做出此動作,並非危險駕駛行為。聲明原處分撤銷。

判決書指出,鄭男2018年7月26日9時許,騎乘大型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時,因雙手均離開把手,經勘驗民眾檢具違規影片向新北市汐止警分局檢舉影片,鄭男將雙手放離開機車把手約3秒,當時前後雖無車輛,該路段僅有左右2車道。

但檢舉人車輛係位機車右後方,距離非遠,機車右前方也有機車正在騎乘行駛,鄭男將雙手放離開機車手把,可能無法掌控方向,甚至可能導致平衡不穩而翻車情況,認定將雙手放離開機車把手之時間雖僅約3秒,屬危險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並無不當駁回鄭男之訴。

監理單位表示,「危險駕駛」行為的態樣多端,除在道路上蛇行以外,其他客觀上足認對於其他道路使用人造成生命、身體危害之駕駛都算,鄭男將雙手放下,屬危險行為,於騎乘機車而言,無法立即作為變換方向、剎車或防禦駕駛作準備,當然屬於危險駕駛。

有騎檔車或重機經驗的網友則認為,主要是遇上「討厭2輪的檢舉魔人」,因為放雙手是常常的事,尤其是低趴的跑車,讓自己的腰可以伸展,放雙手時,已經是在減速,因為沒有拉油門,警方使用「危險駕駛」來處罰,太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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