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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藍委控刪地方補助款違法濫權 政院引《地制法》:酌予補助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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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5年05月27日14:02 • 發布於 2025年05月27日13:16 • 上報快訊

立法院大砍中央政府總預算,並要求行政院自行刪減調整636億元,行政院認為此舉已導致許多政策窒礙難行,決議統刪地方一般性補助款25%,遭國民黨批評違法濫權,已嚴重影響地方政府財政運作。行政院今天(27日)重申,地方制度法第69條已明確規範中央政府具有裁量權,有關一般性補助款,是中央政府針對全國均衡發展及地方財政能力進行全盤考量後「酌予補助」,並無違法之處。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立法院對於總預算刪減總額達到2076億元,其中有關中央政府的部分已被大幅刪減1439億元,而且內容很多都是針對特定項目巨幅刪減,如:大陸地區旅費刪減80%、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刪減60%、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刪減60%、特別費刪減60%,部分機關甚至全數刪除,嚴重衝擊業務運作,已沒有再刪減中央政府預算的空間。

李慧芝說,為避免對國防安全、外交及教育政策等再進一步造成嚴重影響,主計總處只能調減一般性補助款,藉此達成立法院要求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數的636億元額度。此外,地方制度法第69條已明確規範中央政府具有裁量權,有關一般性補助款,是中央政府針對全國均衡發展以及地方財政能力進行全盤考量後「酌予補助」,並無違法之處。

此外,有關新版財劃法的適用問題,政院也已多次對外說明,由於新版財劃法是今年3月21日才公布,並於公布起3日後生效,而今年度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的預算都已完成編列及審議,其中也包含一般性補助款的編列,實務上無法再依照新版財劃法重新編列今年度預算,也就是說,新版財劃法的效力只對於今年3月23日以後要編的明年度總預算發生效力。

因此,新版財劃法第30條第3項「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的規定,也是在編列明年度預算時才有適用的空間。(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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