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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央行嚴控買房貸款!原屋融資與轉增貸籌買房款 同受限制

經濟日報

更新於 2024年09月24日08:57 • 發布於 2024年09月24日08:22
經濟日報

中央銀行大手嚴控買房貸款,橫掃國內炒房客。央行管制,「只要買房」就是要控制成數,央行最新增修「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答中增訂自然人申辦受該規定限制之第1戶購屋貸款,如以其他擔保品申辦貸款並流向購置該第1戶住宅者,該筆其他擔保品貸款亦不得有寬限期。

假設借款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另外以其他擔保品申辦貸款,而且資金實質流向購置該住宅,一樣受到央行第七波信用管制控管,認為這方式屬於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借款人如果新貸或是增貸資金,加計購置住宅貸款金額,不可以超過第七波信用管制貸款成數管制對象上限。

因此,原屋融資以及轉增貸籌買房款也同受限制,國銀業者給出兩種不同結果,最終都必須依照央行以及銀行規定辦理。

第一,原屋融資的資金用途,基本上都屬於周轉金或是消費性融資,也不會計入銀行法第72-2。金融業者解釋,也就是包括理財型房貸以及原屋融資等,借出來的錢以理財為主,但必須簽切結書,銀行會追至少一年金流。

第二,房屋轉且增貸則依照資金用途而定,惟目前銀行多已經增列條款,如果符合央行第七波信用管制措施對象者,成數、寬限期、利率以及相關授信條件另議,必須依照央行以及該銀行規定辦理,假設是「投資客」,就不能適用該專案條件。

央行最新增修「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明定第一,如果借款人以已清償購置住宅貸款的擔保品再次申貸,或是第二,以買賣方式取得住宅所有權,過戶一段時間後,要憑該住宅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都必須切結,貸款資金並非流向購買第七波信用管制措施限制貸款條件的各項不動產,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及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央行要求,假設承作貸款的金融機構,查證資金實質流向道購買規定限制貸款條件的各項不動產,也就是第七波信用管制限制對象,貸款條件必須按照規定辦理,並且執行切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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