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立清華大學雙主修生科及資工系的詹姓男大生,自稱為某網路公司專案經理,成功接下羅姓男子委託,結果羅發現詹男根本沒設立公司,高雄地院依詐欺取財罪判詹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詹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詹男確實有能力,僅依違反公司法等規定,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就讀國立名校的詹男,平常會在網路承接網頁設計案,前年3月間,他在網路看到羅男徵求網頁設計,自稱為某「網頁設計公司」的設計經理、工程師,公司包含美工人員、前後端人員、管理階層,員工人數共18人,羅男見詹男公司背景、人力充足,於是約好碰面簽約。
但簽約當天詹男並未現身,請李姓友人到場代為簽約,李與羅男簽訂「委託網站開發合約書」後,在公司統一編號填寫詹男姓名及詹提供的統編數字,收下1萬元訂金後並與羅男合照代表簽約完成。
羅離開後起疑,搜尋詹男背景及公司名稱,才發現詹並未成立該家網頁公司,明知道公司沒設立登記,還向他承攬網頁製作,懷疑遇到詐騙後,氣得對詹男提告。
法院審理期間詹男坦承沒設立公司,當天跟羅聯繫後,指示李姓友人前往簽約,但李簽約的那一份,並不是他所準備,他交給李的是另一份以他為名的合約。
但法官發現,李男簽約時,詹男還傳LINE指示李男填寫公司統編及其他資料,可見李男簽約時,詹男就知道合約是以該間網頁公司為名簽約,不採信詹男說法,考量他還在念書,依詐欺取財罪輕判3月,得易科罰金,另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內要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
詹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詹男曾在高中時期參加國際運算思維挑戰賽,並獲得優勝獎,案發前即設有網頁設計交流討論網經驗,有能力完成網站開發,應無詐欺犯意;不過,他未經登記即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業務及為法律行為,仍違反公司法,應依法判刑50天,另宣告緩刑2年。
留言 4
張福廣
奇怪~~能力是另一回事,但用公司名義欺騙業主簽約~~違反職業道德及詐騙,這不嚴重嗎?法官大人·。
11月10日11:54
耀霆
所以我只要是金融科系高材生也可以搞金融詐騙的概念嗎
11月10日23:05
孚臨
結果就是幫詐騙集團設計網頁
11月11日00:46
Rong
現在很多剛初出茅廬的頂大高材生都很自負,以為什麼都會就可以出去亂搞與其用騙的不如一開始講明,也不會落得此下場。
11月11日03:21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