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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陸戰隊4個月義務役新兵落跑170天 原來為這事…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12月06日23:39 • 發布於 2024年12月06日20:56

桃園李姓義務役男抽中海軍陸戰隊,去年4月間進入屏東新訓中心10天,竟趁放假2天機會落跑,當兵只要4個月卻跑了170天,被逮回稱「在外欠錢,得先還債」,桃園地院依無故離去職役逾30日罪,簡易判決處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家住桃園龜山區22歲李姓義務役男是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第二營第七連二兵,於2023年4月12日入營報到,同年4月22日中午12點休假離營,原預計於24日晚間7點得收假返營,卻基於無故離去職役犯意,自2023年4月24日19時起,未返回營區向所屬單位報到,直到同年10月11日上午7時37分在苗栗遭緝獲為止,無故離去職役逾30日。

檢方偵查時,李姓坦承不諱,同時根據時任新訓中心第二營第七連鄭姓連輔導長證稱,李男於4月22日12時開始休假,卻於24日19時收假時間屆至,並未返回營區,無故離去職役,當晚立刻透過電話聯繫李男,但李表示「因在外積欠債務,需先還清債務」,鄭之後曾嘗試以LINE連繫說服李男返營,但遭李男均「已讀不回」。由於逾假未歸的李男時為現役軍人,所屬部隊於是依規定發佈離營通報協尋,由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移送偵辦。

法官審酌,被告李男行為時為現役軍人,竟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無故離去職役近6個月;復衡酌他的犯後態度、行為時年紀、自陳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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