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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30年不聞問「等同陌生人」 母老來求扶養!免除義務理由曝光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4年02月01日23:55 • 尹維源

南投縣一名張姓男子是葉姓女子之子,張男在幼兒時期,就與爺爺及三伯父一家人同住,而父親經常沒有回來,也幾乎都不在身邊,生活上及三餐均靠同住家人照顧,國小就學時期放學後,也都是由鄰居幫忙照看,記憶中,大約在小學三、四年級時,曾由父親接去同住,但父親依舊經常整日未歸。

張男直到高中畢業後,就離家踏入職場就業、自力更生,至今已經41歲,卻都沒有母親的音訊。父母親雖在張男10歲時才登記離婚,但10歳前正需母愛呵護關懷,母親卻未對其生活狀況及成長過程加以聞問,甚至不曾探望聯繫,以致於張男對於母親也毫無印象,等同陌生人。

張男長大後,有從年幼時同住的堂姊口中得知,母親不曾回來探望且失去聯絡,對張男也是不加聞問,未盡扶育教養責任,形同惡意棄養,張男認為,尤其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而向法院請求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葉女則是辯稱,張男說我都沒有扶養是騙人的,他小時候,他父親就沒有和我在一起,他出生都沒有人在扶養,他小時候我就沒有扶養他,也不是說沒有扶養,是沒有扶養他到長大;我曾與張男同住,不知道同住到他幾歲。

張男堂姊則表示,葉女都沒有扶養方男,我和他差2歲,我們小時候一起住在三合院,從我有記憶開始,大概我4、5歲時,他就是跟我們一起住,他爸爸把他拋棄,也沒有看過他媽媽。

張男是由我媽媽扶養,他一直都跟我們一起住,我只記得住了好幾年,他爸爸就突然回來把他帶走,當時我念國中,我印象中,我媽媽說好像帶去嘉義,後來張男過年會偶爾回來,我知道他的處境很可憐,他居無定所,我只知道他被丟來丟去,也曾經去姑姑家住過,他爸爸長期酗酒,他爸爸找到他都是跟他要錢等語。

法官審酌,葉女在張男幼年時期起,就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張男仍需負擔扶養義務,實顯失公平,故張男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對於葉女之扶養義務,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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