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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洪耀南專欄》南韓看台灣:民主不能只靠選票撐場面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04月21日04:25 • 發布於 04月20日12:47 • 新聞編輯採訪
淡江大學洪耀南教授表示,李在明辭黨魁爭取提名,這個動作不是美德,而是法律要求。圖:取材自李在明官方IG
淡江大學洪耀南教授表示,李在明辭黨魁爭取提名,這個動作不是美德,而是法律要求。圖:取材自李在明官方IG

從朴槿惠閨密干政案、再到尹錫悅荒繆的戒嚴令、內鬥頻傳,南韓政治表面充滿戲劇性與混亂。然而,在喧鬧背後,卻是一套清晰、可執行的法規制度在撐起民主基本盤。無論是總統參選、政黨運作,還是對極端勢力的法律回應,南韓的制度設計都展現出驚人的民主韌性。

2025年總統大選開跑,兩大政黨保守派「國民力量黨」與進步派「共同民主黨」,同步啟動初選。大邱市長洪準杓辭職參選,黨魁李在明也請辭角逐提名。他們不是單純秀操作,而是依法行事:南韓明文規定,不得帶職參選,政黨亦須接受國家監督。制度運作的穩定性與一致性,正是韓國政治不至於滑向民粹或專斷的關鍵。

一、公職人員不得帶職參選:維護行政中立

依《公職選舉法》第53條,政府、公營事業、學校等特定職務人員,若欲參選總統、國會或地方首長,必須在登記截止日前辭職。這不是形式,而是制度性防火牆——防止動用行政資源、維護選舉公平。

洪準杓辭去市長才參選,李在明辭黨魁爭取提名,這些舉措不是美德,而是法律要求。政治競爭該回歸政策與民意,而非權位與資源傾斜。

大邱市長洪準杓辭去市長才參選總統,這是根據南韓公職選舉法的規定。圖:洪準杓IG
大邱市長洪準杓辭去市長才參選總統,這是根據南韓公職選舉法的規定。圖:洪準杓IG

二、政黨是「準公共機構」:依法領補助,接受監督

《政黨法》第26條賦予政黨補助金,來源是納稅人,發放依國會席次與選舉得票比例。政黨因此具備準公共性,必須接受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與監察機關的監督與審計。

政黨不是財團的外包部門,也不是政客的提款機。章程公開、內部選舉合規、財務透明,是制度要求,不是道德呼籲。這正是南韓政黨不敢隨意濫權、難以黑箱操作的關鍵。

三、違憲政黨可被解散:統合進步黨的警示

2014年,憲法法院以主張武力革命、暗通北韓、試圖推翻自由民主制度為由,裁定解散「統合進步黨」。這是南韓史上首次以違憲理由解散政黨,震撼政壇,也立下清晰紅線:政黨自由不等於反民主的特權。

極端勢力一旦違憲,國家有權介入,不讓政黨制度成為顛覆體制的工具。這是對制度設計的高度信任與落實,也值得台灣深思。

四、境外勢力禁入:中國干預的防火牆

根據《政黨法》與《政治資金法》,南韓政黨嚴禁接受來自外國政府、企業、組織或個人的資助。重點不只在金流,更在於防範「代理人政黨」與「境外勢力操控」。

選舉管理機關與國家情報院共同監控政治資金,特別關注與中國關係密切的統一派、民族主義組織。制度設計保障的不只是程序,更是國家主權與民主本質。

五、對台灣的啟示:政黨制度鬆散、監督缺位

相比之下,台灣政黨制度明顯鬆散。政黨補助機制雖設,但查核無力;財務揭露制度形同虛設;更沒有像南韓那樣的違憲審查與解散機制。

幾點值得台灣借鏡:

  • 明確定義政黨的公共性與法律責任;
  • 建立違憲政黨審查與解散制度;
  • 嚴格防止境外勢力介入政黨與選舉。

當部分政黨仰賴國家補助卻拒絕監督,甚至被特定資金控制,民主不再是人民的,而是代理人與金主的工具。

結語:混亂是表象,制度才是關鍵

南韓政治雖亂,但制度不亂。從帶職參選禁令、政黨財務監督,到違憲解散與防外來滲透,每一項制度設計都在強化民主的韌性。這些不是政治秀,而是民主能否持續的根基。

反觀台灣,若仍將選舉等同於民主、將補助視為酬庸資源、將制度監督當成干預政治,那麼再多選票也難抵禦極端勢力與外部滲透的風險。

真正的民主,不只是能投票,而是制度夠硬、底線更清楚、法治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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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耀南 淡江大學外交與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淡江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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