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凶手辯護律師 司改提案限制新聞採訪
王姓男子去年砍殺「小燈泡」頸部砍殺23刀,被依殺人罪起訴並求處死刑,但因台灣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所產生的拘束力,士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王的辯護律師黃致豪因擔任司改國是會議第一組委員,更將在明天提案,限制媒體採訪「偵查中案件相關人」。
王姓凶手的辯護律師黃致豪,也是北捷殺人案凶手鄭捷(已伏法)、北投文化國小女童割喉案龔姓凶手的辯護律師。龔本周二才被高等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15年3月在鄭捷案中,黃稱媒體「妖魔化鄭捷」,法官「製造新聞畫面」。
黃致豪在「小燈泡」命案中,聲請現同為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分組委員的台大助理教授趙儀珊為王鑑定人格發展特質、矯治可能、再犯風險,並稱趙女為國內唯一的司法心理專家。去年9月22日士院同意由趙女鑑定,趙女因表明和黃是「師生關係」,士院合議庭認為黃沒揭露這資訊,決定更換鑑定人。
趙儀珊曾為八里「媽媽嘴」命案中的凶手謝依涵做心理鑑定,認為謝依涵「矯治可能性高、再犯可能性低」。4月19日最高法院維持高院更二審見解,謝依涵判無期徒刑確定。
明天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的議程裡,將討論黃致豪的提案,黃的提案如下:
(1)偵查中已繫屬檢察署之刑事案件的對外發言,應由地檢署依其相關發言人機制規定,決定得公開之範圍及程度,警調等司法警察機關未報請該管地檢署同意,不得將該等進行中之偵查案件,以記者會或其他方式披露予公眾或媒體知悉。
(2)偵查中案件,檢警調等偵辦單位不得將所取得之影音證據或其他書、物證,以任何形式提供予公眾或媒體使用,亦不得主動通知媒體到場拍攝偵查中案件相關人員(包括被告、被害人、證人),如媒體或民眾主動到場採訪、拍攝時,檢警調等偵辦單位應採取適當之隔離及遮蔽措施,以保障偵查中案件相關人員之隱私、名譽等人格權。如有違失而致被拍攝人之隱私、名譽等人格權受損害者,應研議在國家賠償法或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檢警調等偵辦單位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上開偵查不公開之規定,除得請求該管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並得請求一定金額之懲罰性賠償,以此加重機關責任之立法,促使檢警調等偵辦單位落實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3)如經證明偵查中應秘密事項已遭披露予公眾,建議應立法將此類型之國家責任採行結果責任,除非被請求機關能證明無過失,否則就洩密之結果對受害人應負結果責任。在國家賠償法或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此類違反偵查不公開請求國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採取舉證責任倒置、機關連帶責任,並加重懲罰性賠償等立法原則,以此加重責任之方法約束檢警調等偵辦單位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第一分組4月15日的增開會議也決議出限制新聞採訪的決議,包括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畫面、犯罪現場畫面,引發司改國是會議箝制新聞自由批評,為紛擾且定位不明的司改國是會議再惹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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