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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北部醫院爆器捐爭議!心跳未停就上手術台 法醫怒斥違法逼相驗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6月09日23:48 • 發布於 2025年06月09日11:35 • 游騰傑
北部某醫院今年5月間爆出疑似違反器官捐贈程序的爭議。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北部某醫院今年5月間爆出疑似違反器官捐贈程序的爭議。《太報》接獲投訴指出,一名因車禍重傷的患者,還在裝葉克膜的情況,心臟還在跳動,院方便緊急通知檢察官與法醫到場,要求立即啟動死亡相驗程序,甚至將患者移至手術台,準備進行器官摘除。此舉引發在場檢察官與法醫不滿,認為此案依法應暫停器官捐贈作業。據悉,該案最終在院方關閉葉克膜,並等待自然死亡,觀察5分鐘,法醫、檢察官才願意做相驗程序。

投訴者指出,院方為加快器官摘除流程,曾向檢警人員表示「如果腎臟無法及時摘取,院內受贈者將無器官可用」,試圖施壓加速死亡判定流程,進一步引發法醫質疑其行為違反醫療倫理與法定程序,不過在檢察官與法醫堅持下,最後仍依現行器官捐贈程序進行。對於投訴者指控,該醫院至截稿前為止,並未做出回應。

法醫界人士指出,根據衛生福利部制定的《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DCD)第四條明確規定:「病人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停止器官捐贈作業」。車禍明顯屬於非病死案件,依法應暫停捐贈程序。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其器官。但非病死之原因,診治醫師認定顯與摘取之器官無涉,且俟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者,經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摘取之」。換言之,如果一個人不是因病死亡,或有可能不是病死,那在還沒經過依法相驗、確認不需要再進一步勘驗之前,不能摘取他的器官。但如果有確認死亡的原因和要摘取的器官沒有關聯,且等到相驗完成會錯過器官移植的黃金時機,那麼只要檢察官和最近的家屬都簽署書面同意,就可以提前進行器官摘取。

此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與《檢察官辦理捐贈人體器官屍體相驗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條,雖對腦死器捐程序有所規範,但有關心停死器官捐贈(DCD)是否適用於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案件,目前衛福部與法務部尚未達成共識。法醫界擔憂,若貿然以廣義解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僅憑檢察官同意就進行器官摘取,恐怕過於草率。

法醫界人士進一步指出,類似情形在各地醫療院所時有發生,為等死亡而佇立病床旁的情境。遇有車禍傷患家屬同意器捐,醫院要求法醫與檢察官「現場待命」,意圖縮短等候時間。然而,一旦病患於摘取前心跳恢復,恐將構成「活摘器官」,不僅違反醫學倫理,也可能觸法。

法醫界人士認為,若任意擴張解釋,恐怕會造成法律適用混亂,更可能導致未來醫療機構在面對檢察機關時,無須說明死亡判定依據,後果不可不慎。

對此,器捐病主中心執行長蔡宏斌今(9)日受訪坦言,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DCD)是否適用於非病死案例,確實仍有討論空間。他表示,目前全國已累計約88例DCD案例,時機已成熟,預計今年內將擴大召開專家會議,進行制度性檢討與研議。

蔡宏斌指出,目前DCD(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在法規上的適用對象,僅限縮於「病死」案例,導致一旦遇到意外死亡,例如車禍等非病死情況時,實務上依法則不適用,因而造成執行標準出現解釋歧異、各地落差極大的情況。

蔡宏斌指出,目前DCD在作業參考指引上雖然僅縮於「病死」案例,但歷年來因意外死亡,例如車禍意外或非病死情況時,當事人生前有捐贈意願或由家屬代理同意決策,在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為末期的情況下,請求以撤除維生醫療方式回歸心臟停止死亡宣判後,同時希望遺愛人間遺願完成。然經醫院評估後,器官功能符合捐贈條件,但依照作業指引仍有窒礙難行之處,遂需報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同意於器官摘取前由檢察官出具同意書或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後,才可執行大愛捐贈手術。

蔡宏斌強調,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需要手術團隊運作得宜,默契十足的掌握黃金時間延遲的每分每秒鐘,都會影響後續器官恢復功能及狀態。而尤其在外傷與突發意外的個案中更為明顯。此外,實務上也常需明確劃分死因究竟為「意外導致」還是涉及「潛在疾病」,醫療評估亦需非常精準,也需參考法界觀點,避免在判斷標準上的落差。

他坦言,從法律觀點出發,法界自然會採取最嚴謹的程序與解釋,但從臨床醫療角度而言,器官在收縮壓低於50mmHg,血氧小於70%時,已經進入功能性缺血及缺氧狀態,心臟停止後還有5分鐘的觀察期,確認循環已停止,才宣判死亡。

目前我國在器捐流程中,對於非病死個案仍以腦死判定為主要依據,這也是歷來最穩定、最常見的器捐標準。至於DCD程序,目前採取心臟停止後持續觀察5分鐘以確認無復跳,才進行摘取,也是在確認心跳停止後達到腦死的狀態。不過蔡宏斌也坦言,這段等待時間將不可避免地影響器官品質,特別是在事故個案中更為明顯。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依照現行器官捐贈程序,若事故病患裝置葉克膜,須先關閉葉克膜,待患者自然心臟停止後,再觀察5分鐘以確認無心跳復原,方可進行器官摘取。此流程旨在確保符合醫療倫理,避免爭議,防止器官捐贈淪為「活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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