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傳播妹藏小費!逼脫衣還偷拍全裸照 下場慘了
台北一名董姓女子2023年與友人飲酒時,因懷疑傳播小姐藏起小費,竟強迫對方在廁所脫光衣物檢查,並偷拍其全裸畫面。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刑法》第319條之1「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判處董女有期徒刑4個月,得以1000元折抵1日罰金,並沒收其犯案所用的iPhone手機。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3年10月份,35歲的董姓女子與乾弟等友人在台北市某處飲酒,並邀來傳播小姐助興。期間,一名A女因收下現場客人給予的小費,董女對此不滿。當A女進入廁所時,董女尾隨入內質問:「你是不是有拿人家的小費?叫你拿你就拿?」,對方表示「不然還你。」董女仍不罷休,回嗆:「誰知道你其他地方有沒有藏小費?」
在董女的壓力下,A女只得在廁所內脫光全身衣物,而董女則在當天凌晨4時19分趁機以手機拍攝其全裸影像,未經對方同意,已構成非法攝錄性影像罪。
法院審理時,董女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法院考量其動機為當場爭執,並未散布影像,量刑時酌予從輕處分,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此外,因該手機為犯案工具且包含被害影像,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予以沒收。
根據《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拍攝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散布、營利、陳列,刑度更高,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與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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