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5)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並在上午進行詢答。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痛批,行政院研議至今終提出專法,結果洋洋灑灑寫了11條,掐頭去尾後僅有3條實質條文,且所有性質都能回歸《刑事訴訟法》予以規範,讓他非常失望;而草案未明定空中偵查的時間限制,法務部宣稱可回歸現行概括授權,但承審法官若不買單誰負責?
黃國昌指出,行政院前院長陳建仁先前備詢時曾說科技偵查的法律授權還在研議,如今新政府提出專法,但看完後深感不解,到底有哪條條文性質上不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的管轄範圍?無論是線上搜索,或是對行動通訊設備的科技偵查等,相關規在德國全部都是在《刑事訴訟法》中規範,但我國卻因司法院不可思議的消極、置身事外,導致檢警的科技偵查手段,會涉及違法被起訴。
司法院稱專法是政策選擇 黃國昌:我非常失望
黃國昌批評,行政院提出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看似洋洋灑灑,但1部特別法卻僅有11條條文,若將首條跟末2條程序的條文拿掉,剩下的8條有哪條不屬於《刑事訴訟法》對強制處分作為、法定程序控制及證據能力?司法院刑事廳長李釱任回應,司法院過往曾提出修訂專章,現在立專法是政策選擇。
黃國昌續指,科技偵查不應限於打詐,偵辦組織犯罪、國安犯罪等各樣犯罪,在當今的時空環境下都需要運用科技偵查,從基層檢察官到相關學者都主張應回歸《刑事訴訟法》予以規範,但法務部與司法院到底有無聽到這些聲音?尤其民眾黨團、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甚至連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的提案,也都將科技偵查放入《刑事訴訟法》中,結果各界等到現在,只見行政院提出專法。
黃國昌狠嗆,行政院提出的11條專法若掐頭去尾,涉及實質內容的僅有3條條文,這3條全部都可以訂定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我老實講,對於行政院延宕了這麼久,結果搞出11條的科偵法,而且裡面所有的性質本來就應該放在《刑事訴訟法》的,我非常的失望。」
空中偵查授權條文消失 黃國昌:不需時間限制?
黃國昌進一步質疑,對非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空間內的人或物進行調查時,法務部最初提案是對空中實施調查等手段有法律授權,但為何到了行政院版本時就消失?法務部長鄭銘謙答覆,最終討論後是認為在隱私期待比較地的空間偵查,就不需要過度授權,可以回到《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等規定處理。
不過,黃國昌質問,運用科技手段對非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空間實施偵查,是否能夠以《刑事訴訟法》的「概括條文」作為授權基礎,司法院是否認為此項法律授權基礎足夠?李釱任說,若就《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概括授權規定,「我們的立場應該是可以的。」
黃國昌再問,司法院的立場說可以,但司法院的立場會拘束法官嗎?為何如此多法學專家都認為,即使是非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空間內的人或物進行調查時,還是需要明確的法律授權基礎,是因若在空中實施調查,只遵循《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範,並未明定時間限制,但難道這不需要時間限制嗎?
司法院稱定義不明才沒列 黃國昌批:別只想事不關己
對於李釱任指稱還是要看偵查時間長段對人民隱私期待的侵害,黃國昌直言,這些就應該明載在法律條文中,既然空中偵察會對人民隱私的侵害比一般手段更強烈,司法院就該把立場闡明,否則萬一未來檢警運用相關手法偵查,並稱要循《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當法源授權,結果承審法官不埋單,誰要負責?
黃國昌強調,當初檢警在運用科技手段偵查時,都以為能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當法源授權,結果最後卻被移送法辦;而後,李釱任說明,檢調可以遵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概括授權去偵辦,但一旦要踰越侵害的隱私期待時,就應有另外的法律授權,例如以「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中的條文。(推薦閱讀:幕後》美國「極度關切」是否訪中國 柯文哲當面回了句英文給答案)
面對黃國昌質疑空中偵查並未規範在「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中,李釱任則說,由於對空中偵查的定義一直不夠明確,到底是只有無人機算,還是高空的監視器就算,這些定義都不明確,所以最後才沒有列入條文;不過,黃國昌重申,無論是要用什麼載具,到底需不需要時間限制?「司法院在面對這個法案的時候,不要只想說不訂在《刑訴》就不關我的事。」
留言 5
PL-阿牧
笑死!這種法律人好意思再批評什麼?法案都可以先過再跟人民交代了!什麼法案不能先過?反正到時候再跟人民交代就好了。
06月06日00:18
Yenjen
批評別人很簡單,自己立的國安擴權五法引起人民上街抗議,哪個比較嚴重,垃圾
06月05日13:58
小曾
雙標昌,愛做秀
造謠抹黑, 說謊亂吠
06月05日13:53
謝再福
黃雞肛又想造機會挫賽
06月05日12:17
系統維修中
最恨中共民眾黨的應該是曾經投票支持的選民,柯粉變柯黑,仇恨值灌爆,“我感到難過,不是因為你欺騙我,而是因為我再也不能相信你了”!
民眾黨跟著中共國民黨走,成為共犯結構,這種下三濫不是政黨,是詐騙集團!
06月05日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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