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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

快訊/家寧母慘了!遭抓包「違反公司法」政府要罰 Andy律師出手

TVBS

更新於 04月18日05:07 • 發布於 04月18日04:49 • 謝毅
Andy控家寧媽刻意不提供帳本資料。(圖/TVBS資料照)
Andy控家寧媽刻意不提供帳本資料。(圖/TVBS資料照)

百萬YouTuber「眾量級」Andy和家寧一家的分酬風波持續延燒,Andy爆料家寧母各種推託不讓他查帳本,少拿應有的豐厚酬勞,還被踢出董事職位,Andy也找到律師將跟家寧一家鬥到底,Andy委任律師今(17)日透過臉書公布,家寧母被抓到違反公司法,未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召開股東常會,將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可訴願。

Andy曾在影片中控訴,家寧母只有在他和家寧分手後,第一次開股東常會,Andy當時被對方以「沒有價值」為由,被母女投票將Andy革除董事一職,當中Andy提到,家寧母意圖將自己弄走時,家寧則是一句不吭,袖手讓事情發生。

如今家寧母被政府罰沒依法開股東常會外,也不按法提供財務資料,分別為「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屆期未改正者,將會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新北市政府函。(圖/翻攝自上林法律事務所-林哲健律師 臉書)

上林法律事務所-林哲健律師臉書全文:

公司法第 170 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 210 條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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