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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房屋增貸利息不可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

更新於 2022年05月26日17:10 • 發布於 2022年05月26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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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貸款買房自住,後續因其他資金需求申請增額貸款,由於增貸部分的利息並非原始購屋所產生,因此不能列舉扣除,納稅人應自行減除,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針對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必須是納稅人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才可申報列舉扣除額,貸款目的必須以「購屋」為限。

因此國稅局表示,若購買自用住宅後,在原始貸款以外的增額貸款款項,因非用於購買自用住宅,增貸產生的利息支出也就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甲君2016年買房自住,向銀行辦理房屋抵押借款800萬元,2021年1月底未償還本金為650萬元,後因投資需求再增加貸款額度200萬元。新增貸款200萬元部分,所產生利息,就不能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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