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距前車太近被開單 提告被駁回
張姓男子在高速公路變換車道超車時,有打方向燈且未超速,被警方舉發罰3千元,原因是超車時距前車僅約10公尺。張男不服提告,稱超車時與前車保持2、3個車身長度,屬可安全應變範圍,基隆地院審結,指張開車時速88公里,應與前車保持至少44公尺,違規屬實,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去年8月駕駛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北上南港路段,被國道警察舉發「未依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處罰3千元。張向監理單位申訴未被接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張說,原本行駛中間車道,因前車慢速行駛,才打方向燈往右變換到外側車道,2車距離縮短是因前車踩煞車減速,不是他不願保持安全車距;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有明文規範,變換車道要保持多少安全車距,大多數駕駛人應該也和他一樣,不能理解這種情況為何會被開罰。
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答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安全車距為時速除以2(公尺),員警以儀器測得張車時速88公里,安全車距應為44公尺,但張超車時距前車僅約10公尺,舉發無違誤。
法官勘驗自上而下拍攝的錄影畫面,第8秒見到張開車緊靠前方車輛,車距未超過10公尺,畫面第13秒,張車閃方向燈駛進外側車道。
法官說,法規規定駕駛人開車要注意保持車距,在解釋上應無排除變換車道時,也不能以前車減速卸責,因此判決監理單位裁處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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