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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見,再也不見?取代監護權歸屬成首要困境…離婚後如何行使探視權學問大

風傳媒

更新於 2019年08月04日01:20 • 發布於 2019年08月04日01:20 • 黃天如
國內離婚率攀升,而近年探視權的行使,已取代監護權的爭奪,成為離婚父母與子女相關的首要困境。圖為示意圖。(資料照,取自Tony_Guyton@flickr)
國內離婚率攀升,而近年探視權的行使,已取代監護權的爭奪,成為離婚父母與子女相關的首要困境。圖為示意圖。(資料照,取自Tony_Guyton@flickr)

「即使離了婚,我還是渴望時時都能看到我的孩子,但卻連一次都不想再看到早已恩斷義絕的前夫…,心情真的很矛盾!」離婚從來都不是終結痛苦婚姻的萬靈丹!尤其許多夫妻間與子女有關的難解習題,更是從離婚後才開始。兒福聯盟統計,過去離婚夫妻針對子女最爭執不下的多是監護權歸屬問題;惟大環境不景氣,考量伴隨監護權而來的扶養負擔沉重,近年探視權的行使,包括離婚後探視子女的次數、頻率及方式,已取代監護權的爭奪,成為離婚家長與子女相關的首要困境。

 就算決定與另一半結束夫妻關係,多數人卻無法就此斬斷與孩子的親子情,畢竟一張紙可以使兩個陌生人成為眷屬,也可以讓兩個原本世間最親的人形同陌路,但父母與子女的情感緣自血濃於水的天性,可不是什麼約定、法律或人為的力量,就能輕易一刀兩斷的。

監護權大戰未離婚先開打 「共同監護」成選項

所以,許多怨偶可能等不及正式離婚,就已開始千方百計爭奪孩子的監護權。有時自覺勢弱的一方,還會乾脆採取先下手為強的手段,即利用孩子對父母無條件的信任,趁著另一半不備,便擅自把孩子帶走,進而藏匿、消失、不通音訊…,造成獨占孩子監護權的既成事實。

20190803-SMG0035-黃天如專題_D國內離婚家長與子女相關三大困境
20190803-SMG0035-黃天如專題_D國內離婚家長與子女相關三大困境

然而孩子不是父母的所有物或財產,夫妻離婚無論孩子的監護權歸屬為父或母,另一方都保有絕對的子女探視權利,且無論這對前配偶的關係變得如何水火不融,探視方的權利都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當然,若離婚夫妻對子女的監護權實在僵持不下,經過協議後,也可以選擇共同監護。以2018年為例,內政部戶政司統計,當年共有5萬8433名未成年兒童青少年因父母離婚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其中2萬3137人監護權歸屬父親、2萬2387人監護權歸屬母親,另有1萬2909人的監護權維持由其父母共同擁有。

20190803-SMG0035-黃天如專題_E2018年新增單親家庭未成年兒少人數
20190803-SMG0035-黃天如專題_E2018年新增單親家庭未成年兒少人數

阻擋探視案例頻傳 民法明定「善意父母條款」保障

「我好想爸爸哦!以前爸爸常常會帶我去打籃球、騎腳踏車,或者到海邊浮潛,但爸媽離婚後,我跟媽媽住,媽媽便動輒以爸爸外面有野女人,是不負責任的『壞人』為由,不讓爸爸來看我,更不准爸爸帶我出去玩。」12歲的斌斌(化名)難過地說。

根據兒福聯盟統整2015~2017年受理的離婚電話及實務諮詢,其中高達68.7%家長控訴的主題都是:「探視孩子受到刁難」。兒福聯盟執行秘書黃韻旋表示,部分離婚夫妻會以阻擋前探視孩子作為「懲罰」前配偶的手段,甚至半威脅半利誘地要求對方簽署自願放棄孩子探視權的切結書,殊不知此舉已違反了《民法》1055-1條第一項第六款的「善意父母條款」,因為持續接受親生父母的探視,與其維繫親情互動是屬於孩子的權利,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剝奪,換言之,就算離婚父母雙方私下訂有所謂的放棄探視權協議,也是無效的。

20190803-SMG0035-黃天如專題_B離婚諮詢電話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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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是物品!兒福盟:可以「年」作為探視協調單位

離婚夫妻如何針對孩子的需要協調出最佳的探視時間,不僅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更是一門藝術,尤其是在一年三節,以及孩子的生日等重要的日子,更應該讓孩子充分感受到,即使父母婚姻關係不再,自己還是受到滿滿的關愛,既不會被當物品般被搶來搶去,更不會被視為「茶包」(trouble,麻煩)般被丟來丟去。(推薦閱讀:離異、死亡、認領非婚生子女…台灣年逾5萬對夫妻「拆夥」 年增近7萬單親兒少

兒福聯盟建議,一般較好的方式是分單數年與偶數年,例如協議單數年的舊曆年除夕到初五孩子跟父親共度,同年的孩子生日則與母親度過;隔年雙數年時,再交換為農曆年孩子與母親共度,孩子生日則與父親一起度過…。只要離婚夫妻能對彼此保持一定的善意與禮貌,並事事以孩子的感受與最佳利益為最第一考量,單親家庭的孩子就能跟雙親家庭的孩子一樣,甚至比他們更健康快樂地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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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

  • Edward
    文中提到:部分離婚夫妻會以阻擋前探視孩子作為「懲罰」前配偶的手段,甚至半威脅半利誘地要求對方簽署自願放棄孩子探視權的切結書,殊不知此舉已違反了《民法》1055-1條第一項第六款的「善意父母條款」 重點是,違反了又如何,有任何懲罰嗎? 就是因為沒有任何懲罰,探視才會如此困難 此文一樣是道德勸說式的文章,並未將探視的困境與原因深入研究,膚淺的一篇報導
    2020年10月14日00:54
  • Steven
    大部分原因到最後還是錢?經濟真的對大部分的人民還是很重要? 雖然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上面1%賺大錢 下面99%都是員工領薪水養家糊口?
    2019年08月04日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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