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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即使是非常強烈、情緒激昂的記憶,也可能不完全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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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5月12日04:28 • 發布於 05月06日01:20 • Readmoo閱讀最前線
即使是非常強烈、情緒激昂的記憶,也可能不完全是真的

文/杜威.德拉伊斯瑪;譯/張朝霞

異常環境造成大腦損傷

知名美籍奧地利心理學家布魯諾.貝特爾海姆(Bruno Bettelheim, 1903–1990),二戰前就曾在德國布亨瓦德和德紹兩個集中營裡被囚禁了一年。他於一九三九年獲釋後移居美國,並開始撰寫有關集中營生活的回憶錄。為了讓自己與那段不堪回首的往事間保持足夠的距離,他將那些筆記擱置了三年之久。一九四三年,他出版了一本關於集中營裡普遍存在之極端條件下人類行為心理學分析的書。他在序言中寫道,對他來說,觀察自己的行為、反應,以及觀察其他犯人與看守他們的納粹黨衛軍士兵的行為,是保持自身心智平衡的一種手段,也是保護自身免於性格分裂的一種方法。

在集中營裡,你沒辦法記筆記,一切都得靠記憶。不過,貝特爾海姆注意到自己「因為極度營養不良和其他導致記憶衰退的原因而受到極大的困擾,當中最嚴重的就是『做這些有什麼用,你絕不會活著離開集中營』這種感受因為一起被關押的犯人相繼死去而不斷被強化」。他只能透過不斷重複與在工作時「複習」,來記憶發生過的一切。貝特爾海姆移居美國後,終於安心了,那些以為已經忘卻的東西大部份又重現腦海。儘管如此,集中營裡的生活無疑對他的記憶造成極大的損害:過去曾經是不加思考、自然而然的東西,現在回想起來也要費很大的力氣。

事實上,問題不只這麼簡單。在集中營惡劣的條件下,他對周圍事物的觀察已經不能稱為真正意義上的觀察了。想要活著離開集中營的首要條件,就是盡量不要引起別人的注意。任何人,不論出於什麼原因,只要讓黨衛軍士兵留意到自己,就會命懸一線。第二條禁令是:不該看的東西千萬不要看。若一名犯人在看黨衛軍虐待另外一個犯人,只要被人發現,他就會性命不保。甚至,連被動遵守「什麼都不要看」的禁令也是不夠的。貝特爾海姆在書中寫道:主動表明自己一無所知要安全得多。他舉了個納粹黨衛軍棒毆一名犯人的例子。

但是在打人時,他(納粹黨衛軍士兵)可能會對一隊剛好路過、工作中的犯人喊一聲「幹得好!」,而那些碰巧撞見這一幕的犯人會飛快把頭轉開,拔腿就跑,裝作什麼也沒看見。事實上,這麼做已經很清楚表示他們「看到了」,但只要他們很明確表示自己「會離不該知道的事情遠一點」,就不會有事。

上述情形的邏輯頗為反常:想知道自己什麼不能看,首先你得去看;而想知道你必須假裝什麼,你必須先明白自己看到了什麼。貝特爾海姆認為,把囚犯變成聾子和瞎子,是黨衛軍摧毀犯人意志的策略之一。只知道別人允許你知道的事,是嬰兒的生存方式。自主的觀察並作出相對應的反應,是一個獨立生命的起始。對那些極重要並值得認真記錄的事視而不見,是對人性的摧殘。

這些犯人之所以盡量「不去看」,還另有原因。任何人只要看到其他犯人被毆打而義憤填膺上前阻攔的話,無異於自找死路。

大家都知道,那種義憤填膺的反應等於討死。如果看到那種場景實在無法無動於衷,就只有一個解決方法,那就是不去看,然後你就不會有反應。如此一來,你的觀察力和反應能力就會出於自我保護而自動封閉起來。但是如果一個人放棄觀察,放棄對事物有所反應,放棄採取相應的行動,那麼這個人等於放棄活出自己,而這正是納粹黨衛軍所希望的。

從其他集中營裡逃出來的人也曾提到,正常生活中諸如觀察和記憶這些理所當然的事,在集中營裡成了難題。倖存者派特森(David Patterson)在回憶錄《從光明到黑暗》(Sun Turned to Darkness)中寫道,記憶和其他許多事物被一併清除或摧毀了,許多曾經待過集中營裡的人都會抱怨記性差。回想在奧斯維辛(Auschwitz)集中營的日子,倖存者菲列儂(Fania Fenelon)在回憶錄中寫道,她發現給孩子講故事變得越來越困難,而孩子也沒發現她的記憶力在衰退。另一位奧斯維辛集中營倖存者列葉爾(Olga Lengyel)主要也是透過記憶力衰退而注意到自己與其他犯人的智力已大不如前。在集中營裡時時刻刻存在著性命攸關的危險,對無時不在的威脅本能地維持高度警戒、體力嚴重透支、精神委靡不振,以及營養和維生素B缺乏(可導致思維意識不清),這些不利的條件都會對記憶力造成損害,導致記憶力嚴重衰退。

犯人的認知能力也同樣受到損害。艾列.科恩(Elie Cohen)曾是荷蘭格羅寧根省阿德瓦德市(Aduard)的執業醫生,後來被趕到奧斯維辛集中營,負責給犯人看病。他能夠利用執權偽造一些犯人的身體狀況,延遲他們被送入毒氣室的時間。一九七一年,他出版了一本戰時回憶錄《深淵》(De Afgrond)。書中有一段這樣的敘述:

一個男人走進門廳,對我說:「艾列,你得救救我!他們要送我進腹瀉病房──其實就是毒氣室。你得救我。」我問他:「你到底是誰?」他回答說:「我是喬.沃爾麥,來自弗金吉斯特拉。」事實上,他以前就住在離我家四間房子遠而已,我們非常熟悉彼此。顯然的,我已經不認得人了。我沒辦法在審判納粹黨衛軍的法庭上作證。如果有人要我「指出你認得的人」,我做不到。我認不出任何人。一切都變了,變得很糟糕。就像那些在集中營裡很快就不成人形的猶太人讓我認不得一樣,我也無法指認那些納粹黨衛軍。

烙印般深刻的記憶也會失真

一名接受過專業訓練、習慣定義明確的刺激因子與控制參照組的心理學家,對這種極端條件下的記憶、認知和辨識,知道些什麼?如果他誠實作答,答案一定是:什麼也不知道。心理學尚未就死亡集中營這種極端情況下的記憶可信度問題進行過系統性研究,但就從幾個案例中蒐集到的有限資料來看,即使是非常強烈、令人情緒激昂的記憶,也有失真的可能。瓦格納與戈羅尼維格(Jop Groeneweg)對德.萊克一案證人證詞所做的調查與整理,可以為證。

德.萊克(Marinus de Rijke)曾於一九四二到一九四三年間擔任艾力卡(Erika)監獄的典獄長。艾力卡監獄位於荷蘭上艾瑟爾省(Overijssel)的歐門鎮(Ommen),原本是關押荷蘭罪犯的監獄,但那裡的管理讓人聯想到德國集中營:享有特權的犯人有權力管理其他犯人,一些犯人經常被打得奄奄一息。德.萊克就是最狠毒的守衛之一。一九四三年,當荷蘭當局發現艾力卡監獄裡的真相後就把它關閉了。

戰爭期間,艾力卡監獄裡的犯人,生存環境極惡劣,當中有一千名犯人曾被集體轉往德國做苦力。最後活著回到艾力卡監獄的不到四百人,身體極度虛弱,再也不能做任何事,後來大多死在監獄裡。一九四三年至一九四八年間,荷蘭警方陸續收到監獄倖存者的控訴,但德.萊克當時躲過了審判。然而,到了一九八四年,當局決定還是對他提出告訴。當年,電視台轉播了審判。

在原告對德.萊克作出指控後,幾名證人上前作證,但法官最後判決對德.萊克的施虐指控無效,因為已經超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在這次審判中,十五名曾在四〇年代作證的證人被要求重新作證,讓瓦格納、戈羅尼維格得以比較這些人四十年前和四十年後當庭作證的紀錄。結果發現,這些證人前後兩次的證詞有很大出入,不禁讓人對經歷漫長歲月之記憶的可信度產生懷疑。

犯人幾時被拘押到艾力卡監獄服刑是有案可查的。在四〇年代進行的調查中,十一名證人中只有一、兩人記得的日期與實際被關押的日期有較大出入,差了一個多月。四十年後,這個比例大幅增加,十九個證人中有十一個人記得的日期與實際日期相差甚遠。不少證人提供的具體日期和實際日期相差高達六個月以上,這表示,他們甚至記錯自己是在哪個季節入獄的。

那些曾經受過德.萊克虐待的人(在這個意義上,他們與德.萊克直接相關),似乎不比那些沒有受過虐待的人更能認出照片上的德.萊克。二十名證人宣稱德.萊克在監獄時穿著一身制服,另外二十八名證人卻說他一直穿著便裝;十一名證人宣稱德.萊克曾鞭打過犯人,另外十一名證人卻說他從未用過鞭子或其他道具虐待犯人。那些沒看過之前電視轉播德.萊克審判的前獄囚當中,只有五十八%的人能夠從一張拍攝於他主管監獄期間的照片上認出他來。這表示,回憶那些原本以為烙印在記憶裡的事也不一定準確。

正因為如此,證人V曾經看到德.萊克和另一名守衛打死一名犯人,到了一九八四年卻忘了德.萊克和那個守衛的名字,並把受害者與另一起虐待案裡的犯人搞混了。證人M曾經受到德.萊克殘忍對待導致好幾天不能走路,到了一九八四年他所記得的卻是德.萊克偶爾揍他一頓。同一個證人M也受過德.萊克虐待,後來卻說虐待他的人叫「德.布勞恩」而非德.萊克,而且也忘了德.萊克是怎麼虐待他的了。證人S在一九四三年宣稱德.萊克和另一個守衛在一個蓄水池裡溺死一個犯人,到了一九八四年,他非但忘了溺死人這件事,還矢口否認自己作過那樣的指控。

儘管有不少回憶看起來是正確的,而且這些記憶在四十多年前和四十多年後也如出一轍,但這裡有一個很明顯的問題:根本沒有標準來判定哪些證詞必須認定為真。丹安紐克一案也存在類似的問題。

創傷性記憶有絕對可信度嗎?

證人羅森堡於一九四七年去以色列為丹安紐克一案作證的路上,在維也納發表了一份聲明。他在聲明中說伊凡已經在一九四三年那次暴動中被殺,當時幾名犯人衝進兵舍,用鐵鍬殺死熟睡中的伊凡(因為當時白天很熱,守衛都是輪流值早班)。而在一九八七年耶路撒冷的審判庭上,他解釋說維也納的採訪者誤解了他的意思:他的意思其實是別人告訴他伊凡已經死了。然而,沒多久後,羅森堡本人於一九四四年簽署的一份聲明被公諸於眾,聲明裡他再次聲稱自己親眼看到伊凡之死。我們到底該相信誰?是一九四四年的羅森堡?一九四七年的羅森堡?還是一九八七年的羅森堡?

還有其他案例,讓我們對創傷性記憶的絕對可信度產生疑問。一九七八年,法蘭克.華勒斯(Frank Walus, 1922–1994)被控在波蘭南部城市克斯托霍瓦(Czestochowa)犯有戰爭罪行,指控他曾是納粹黨衛軍和蓋世太保。戰後他在美國安了家,並改姓華萊士(Wallace)。曾有不少於十一名的證人指認過他。

當中有一位名叫蓋鮑爾(David Gelbhauer),此人曾被迫在蓋世太保設於克斯托霍瓦的總部工作。在長達三年多的時間內,蓋鮑爾幾乎天天和華勒斯打照面。他宣稱曾經見證華勒斯拷打、虐待和殺人的惡行。還有一名證人,宣稱華勒斯曾經闖進他家並毆打他的父親,鄰居告訴他那個惡人叫做法蘭克.華勒斯。其他還有一長串證人出面,全部指證華勒斯有罪。華勒斯被剝奪了美國公民權。在他後來的上訴中,紅十字會提供的文件以無以辯駁的事實,證明案發當時他才十五歲左右,在德國巴伐利亞州的一個農場做工,並且有照片為證。華萊士後來被宣告無罪,並恢復了美國公民權。

指認程序的正義性

任何記得瓦格納表示「指認程序應該遵循多達五十條法規」的人一定會想問:這跟犯人生活在特雷布林卡死亡集中營條件下的回憶和認知有什麼關係?在那種極端環境下,難道不會發展出什麼特別的記憶法嗎?或是,一個曾經長年生活在備受死亡威脅環境下的人──而且是已經很久遠前的事了──會被這種指認小偷和強盜的指認程序難倒嗎?這些問題幾乎理所當然會出現,但是同樣可以肯定的是,這些問題都問錯了。

經過這麼多年,我們要求證人指認的嫌犯,早已非其時那個人了;他不可能從那個嫌疑犯指認隊伍中,再次以四十、五十年前那個人的樣子現身。他已經被取代了。昨日的戰犯和今天的嫌疑犯之間,隔著一個新生的夾層,主要是文件:身份證、證書、照片、登記證、簽名紀錄等。在丹安紐克這類的審判中,每樣東西在厚達數千頁的法律卷宗中都是以序號的形式出現。然而,這分隔今昔的夾層也有連結的功能。那些文件必須能搭起時間距離之橋,證明現在站在被告席上的人就是當年那個犯過戰爭罪行的人。

但同樣是這些檔案,卻也有可能蒙蔽人。證人的記憶之所以有意義(就法律上來說),只有在那些記憶能夠透過檔案與該嫌犯產生連結時。證人過去在那個惡魔手下遭受和經歷的一切,他們看到、聽到的一切,對那個惡魔的所有恐懼,最終只化簡為回答以下這些以文件為中心提出的問題:這是他的照片嗎?那是他的筆跡嗎?他穿過這套制服嗎?

圍繞那些資料提出的問題,以及提出問題的方式,都有其自身的邏輯。遵守那些身份指認的相關法規,儘管只是一種形式,但其用意是為了消除所有疑慮。在身份指認過程中,每一個錯誤、每一個過失,都會對控辯雙方造成傷害。就算丹安紐克是真正的「恐怖伊凡」,那些程序疏失也會使證據變得較缺乏說服力,減損其正當性。明確的身份指認標準之必要,不只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也是為了賦予證據以實質內容和權威性。反過來,不正確的身份指認程序亦會羅織無辜者入罪。不過,這種情況並未於丹安紐克這個案子中發生。在丹安紐克上訴期間,最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

※ 本文摘自 《為什麼年紀愈大,時間過得愈快:從心理時間的祕密,到記憶如何形塑我們的一生》,原篇名為〈第十章 腦損傷和記憶──身心巨大創傷對大腦的影響〉,立即前往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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