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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月收入約3萬還需扶養祖母 他這「理由」不想對母親負責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5年06月28日22:20 • 尹維源

男子阿國指控母親小萱(均化名),在他還年幼時就與父親離婚,後來父親過世後,便由祖母一手將他扶養長大,並在2000年經法院裁定他由祖母監護,他的所有生活費、學費及開銷,均由祖母支付到他成年。不滿母親未曾支出任何費用,為此,聲請免除他對母親小萱之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而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在最近1個年度全無所得收入,堪認小萱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有受他的兒子阿國扶養之需要。而阿國主張母親小萱對他未盡扶養義務等情事,小萱對此並不爭執,雙方也同意由法官裁定免除阿國之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自幼由祖母扶養長大成人,目前有積欠車貸約近30萬元未繳,從事防水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尚需扶養祖母,更需要負擔家計,已無餘力支付母親小萱生活所需的相關費用。

日前依法宣判,小萱當年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因此,阿國請求免除對母親之扶養義務,核與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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