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張姓男子日前騎車與行經鳥松區某巷口,與另名女騎士發生碰撞,當下雙方確認傷勢及車損,並不嚴重,停留約10分多鐘各自離開;3天後女騎士報警,張男因涉嫌肇事逃逸被起訴。審理時,女騎士表明,沒有要對方不離開,法院勘驗相關證據,認張男有肇事,但並無逃逸等情,判他無罪。
起訴書指,張男前年11月26日上午8時45分許,騎車行經鳥松區中正路153巷口時,與女騎士發生碰撞,導致她右腳腓骨破裂、脛骨末端骨破裂血腫,但當下,張認為沒過失,便未等待警方到場就自行離開,涉嫌違反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被依法起訴。
審理期間,張男否認肇事逃逸,更喊冤,當時對方說不用叫警察及救護車,還留在現場聊天一段時間,後來確認雙方受傷及車損情形,沒怎麼樣,待了10分鐘後,才各自離開。
但女騎士審理時說,當時以為自行處理傷勢就好,才沒留下聯絡方式,車禍當下沒有要追究,直到後來就醫後發現傷勢嚴重才去報警。
法院認為,若張男有意肇逃,並不會在原處停留,與常見肇逃對傷者置之不理,或立刻逃離的情況有別,此外,當時女騎士也表明,沒有要求對方不要離開,也沒名卻表達有追究的意思,認張有肇事,但不致於逃逸,也難認有肇逃犯意,因此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