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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不像人行道...高雄男誤停遭檢舉 法院判准他撤罰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09月23日05:36 • 發布於 2024年09月23日05:34

高雄歐姓男子去年7月、9月上午7時許,將小貨車停在仁武區水管路二段與仁和街口,卻遭民眾檢舉在人行道停車,吞下600元罰單,他不服提行政訴訟,高高行審理後,法官認為人行道毀損嚴重,已經讓人無法辨識是人行道,判准他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歐男去年7月、9月將車輛停在仁武區水管路二段仁和街口,後來民眾檢舉他違規停車,今年1月歐收到兩張共600元罰單,還被記違規點數1點。

他不服裁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停車地點旁是道路邊緣線,沒有人行道標誌,人行道磚也被剷除重新鋪設柏油水泥地,根本看不出來是人行道,要求撤銷原處分。

高雄市交通局反駁,稱歐男停車地方是鋪設柏油,沒有鋪紅磚,但只要是政府畫設範圍,就屬於人行道,開罰並無爭議;交通局並提交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市區道路人行安全地理資訊系統,證明歐停車地方就是人行道。

法院審理時,法官去函內政部詢問,該部函覆稱市區道路人行安全地理資訊系統,是為蒐集並展示人行道相關資訊,並非裁罰認定,開罰與否仍要以現場狀況事實認定,不是說登載在系統中,就屬於人行道。

法官另勘驗現場照片,發現歐男停車地點周遭都鋪設柏油及水泥,無紅磚或人行道鑽,僅附近接近仁和街才有零星紅磚痕跡,但紅磚已嚴重龜裂並與柏油交錯。

法官認為,該處已以柏油水泥覆蓋或重行鋪設,客觀上難就地面上稀疏且嚴重龜裂紅磚,就可認定為該路段人行道;考量附近無標誌或標線可供辨識,車輛又不是停在騎樓、走廊,若依人行道違停對歐開罰,恐尚有未洽,判決撤銷他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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