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遊戲店買空氣槍 刑事局、警大都驗具殺傷力仍無罪
台中劉姓男子持空氣槍恐嚇鄰居遭逮,送驗認定具殺傷力被起訴,他喊冤槍是向生存遊戲店合法買來,現場測試也沒超過20焦耳;法院認為,劉購買使用的是塑膠BB彈,刑事局、警察大學鑑定均用金屬彈丸而超過標準有殺傷力,但難認劉主觀有持有具殺傷力槍枝犯意,判他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劉男2014年在生存遊戲店買來1把空氣槍,去年3月30日不滿廖姓婦人施工噪音,一手持料理刀、一手持槍上樓理論,對方報警查獲,劉涉及恐嚇部分經緩起訴,檢方另依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罪嫌起訴他。
審理時,劉堅決否認,辯稱當初向店家買空氣槍、塑膠BB彈,因槍管粗糙就買內管請店家幫換,當場測試也沒超過20焦耳,不知道具有殺傷力。劉的辯護人也說,劉僅是一般消費者,合理信賴買來的不是非法槍枝,主觀無持有具殺傷力槍枝故意。
警方將扣案空氣槍送交刑事局鑑定,換算單位面積動能為每平方公分21.3焦耳,顯已超過每平方公分20焦耳標準,而足以穿入人體皮層,具有殺傷力;法院再送中央警察大學二次鑑定,發現在低於氣溫20度下,均未達20焦耳,但高於氣溫25度時射擊就具有殺傷力。
生存遊戲店老闆也證稱,他們販賣空氣槍前都會先用鋁板射擊測試,通常穿透第2片會達20焦耳,但他們只要有穿透第1片就不賣,銷售時也會向客人測試,要求低於16焦耳才會賣,店內也沒賣鋼珠,僅塑膠BB彈。
法院認為,刑事局、警大鑑定時都是金屬彈丸試射,而非劉當初買的塑膠BB彈,難認劉買槍彈時可預見超過20焦耳有殺傷力;且劉當時拿刀、槍是為了恐嚇,認為他主觀無持有具殺傷力槍枝犯意,另也根據他買槍過程,無法證明劉主觀知道槍枝有殺傷力,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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