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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他賺1000元…害人損150萬 法官重判詐團車手3年8月理由曝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7月09日05:19 • 發布於 07月09日03:43

台中蔡姓男子擔任詐騙集團車手,為賺1000元報酬出面向江姓被害人取款150萬元交付上游,檢察官為說服法院正視車手惡行,直言蔡一再犯還以「思慮不周」當理由,更不能因他年紀經就輕判,否則豈非鼓勵犯罪者「趁年輕,趕快做?」法院依加重詐欺罪重判蔡3年8月,可上訴。

刑法第339之4條加重詐欺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本案蔡男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且僅有1名被害人,台中地院仍量處3年8月徒刑,實務上已屬重判。

檢警調查,江姓被害人遇上飆股投資詐騙2024年10月18日出面交款,蔡男(26歲)受指示假扮投資公司員工,到場向江收取150萬元並交付偽造的收據、合作契約。蔡得手後將款項放到附近車輛就離去,以此製造斷點,自己則拿到1000元酬勞。

檢方訊時,蔡男坦承不諱,被害江男指證歷歷,並有扣案偽造收據、契約及周邊監視器可佐,依從重依加重詐欺嫌起訴他。

檢察官求刑時更詳查蔡男前科,發現他2023年12月就同樣當車手各被判刑1年2月、9月,短期又再犯可見法院判太輕,對他毫無嚇阻力;此外,蔡前案上訴時又以「自己一時思慮不周,獲利極輕微」等理由求減刑,事後又繼續從事詐欺,認為他根本虛情假意、只為妄求減刑,毫不悔改。

檢察官說,詐團犯罪經媒體廣為報導,蔡仍一再「思慮不周」,反倒凸顯他存有高度法敵對意識,不把法律放在眼裡,選擇自甘墮落為詐欺組織的取款工具,毫無自省能力,可見其品性甚劣、素行非佳。

檢方直言,現行司法實務多用犯後坦承、角色邊緣,或年紀尚輕等抽象用詞,就「輕縱」詐團取款車手,低估車手正是詐團的基石,應正視車手的惡行、肇生危害,況且年紀尚輕也不該是重判理由,若因年紀輕就獲量刑優惠,毋寧是鼓勵不法者「趁年輕,趕快做」這豈是司法想形塑的社會?

檢方指出,被害人遭詐150萬元,以我國薪資計算絕非1、2年就可存得積蓄,且蔡至今沒填補損害,建議法院判他4年以上徒刑。

台中地院審酌,蔡有詐欺前科,前案審理時他一再空言稱願悔改求減刑、緩刑,一方面竟又繼續從事詐欺,顯見自稱悔悟都是虛假、無法學到教訓,認為檢方求重刑有理由,考量蔡有繳回犯罪所得,依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他3年8月,併科罰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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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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