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問扶養子女、監護權PART2 律師親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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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跟我先生結婚,有一個小孩。但先生在之前有過一段婚姻,有2個小孩。所以先生總共有3個小孩。 目前的財產以及房子都是登記我個人所有,但並未特別去做夫妻產才分開制的設定。(我不確定婚前與婚後財產制的概念)請問:一、我要如何事前安排,以確保日後先生的另外兩個小孩不會來爭取財產。二、以及確保財產只給我們自己生的小孩一人所有。三、假設我或先生身亡,配偶是第一繼承權,但要如何設定他的另外2個孩子是無權來繼承的?
A:依照民法的規定,您先生在前段婚姻所生的2位小孩,是您先生的法定繼承人,除非有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否則原則上,您先生的遺產會由您與先生的3位小孩平均繼承;至於您的部分,因為與先生的2名小孩間僅有姻親關係,渠等無法繼承您的遺產。若是希望可以將先生的遺產盡量留給您們的小孩,可以用生前贈與或是立遺囑的方式處理,但要注意另外2位還是會受特留分的保障。
Q:1、目前處於分居中,小朋友跟我住(幼兒園)先生不給生活費跟月費。2、先生貸款,信貸欠約2百萬,我名下有一間房(婚前,還在付房貸)爸爸走後有繼承一半的房子(婚後,不過遺屬是婚前立的)我會要背他的貸款跟分他房子嗎?3、小孩子我是主要照顧者,真的上法院的話,我能留著小孩子嗎?
A:
1. 您可以向先生請求小孩的扶養費,但因為雙方已經分居,並沒有共同生活的事實,所以就不能再依照民法堆應請求對方支付家庭生活費。
2. 夫妻的債務是各自負擔,您原則上不需要幫先生背債。至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是雙方各自的財產扣掉債務之後若有剩餘,財產較多者須補差額給對方,其中您繼承取的房屋不需要列入計算,您婚前買的房子也不用列入計算,但用婚後財產償還的房貸金額仍須加計回來計算。
3. 您提到的小孩主要由您照顧的情況,會是有利於您的主張,因為小孩子跟您可能比因為小孩子跟您可能比較親、比較習慣由您照顧,但法院會綜合判斷一切情狀,認定由誰擔任親權人會是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無法只評估單一因素即確認能否取得親權。
Q:我在兒子小學時與前夫離婚,當時協議書上註明兒子成年時房子歸兒子名下,不過當兒子去當兵時,前夫竟然把房子賣了,以致兒子服完役時回來無處可住,已事隔二十多年,賣房子的錢卻遲遲不歸兒子,請問事隔那麼多年可用法律討回?
A:民法第125條、第128條本文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請求履行協議的時效應是15年,但因您們的協議內容是約定在兒子成年時履行,依照上開規定,時效應是從您兒子成年時開始起算,若仍在時效內,或者對方不主張時效抗辯,仍得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
Q:配偶離婚時一個小孩都不要,這十年對小孩不聞不問。也未曾回來探望小孩,未曾支付一塊錢扶養小孩,十年後又跑回來搶小孩,誘拐未成年小孩去跟她同住,都沒經過我的同意,直接與小孩聯絡,逕行決定,讓我很傷心,請問該如何保護我的權利?
A:刑法第240條第1項、第241條第3項:「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您身為小孩的親權人,對方未取得您的同意,擅自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可能會構成刑法的和誘罪或準略誘罪,建議提醒對方可能觸法,請對方與您協商會面交往的方式,以維護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另外,您可以依法向對方請求所墊付的扶養費,以及未成年子女後續的扶養費。
Q:離婚後小孩跟母親同住。協議書上有載明監護權歸母親、父親需每月支付扶養費,但父親卻一年未支付也沒有說明原因。在已經確定父親名下沒有財產的情況下該如何爭取應得的扶養費?
A:一樣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雖然在對方名下沒有財產的狀況,即便取得勝訴判決,執行上也會有困難,無法即刻受償,但至少可以換發債權憑證,避免時效超過,日後債務人若因例如繼承遺產、開始工作等情形,名下有了財產,仍可以強制執行。
Q:我有個弟弟不愛工作懶惰,還有小孩,常常跟媽媽要錢,媽媽把每個月領的退休津貼都拿出來花光,我每個月都要給媽媽錢。是不是我要付到媽媽走了,然後還要養我弟弟的小孩?
A:有關媽媽的扶養費,依法應是由您與弟弟共同分擔,如果弟弟不願意給付,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至於您弟弟的小孩,除非您們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否則依照民法規定,原則上您並不需負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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