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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建立檢察官專法 民團提出五大改革方向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5月13日04:51 • 發布於 2022年05月13日04:51
台灣陪審團協會今舉行記者會,針對檢察官制度提出五大改革方向。(台灣陪審團協會提供)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針對檢察官制度改革,台灣陪審團協會今(13)日舉行記者會,指韓國大幅度限制檢方偵查權,可作為台灣借鏡,並提出五大改革方向,包括建立檢察官專法;以司法警察為偵查主體,並賦予微罪裁量權;限制檢察官上訴權;盡速建立人民審查檢察會;完善檢察官汰除機制。盼引導台灣檢察體系走向正常化道路。

陪審團協會表示,媒體報導,韓國日前通過檢察廳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大幅度限權檢方偵查權。協會認為,其改革方向可為台灣借鏡,檢察體系改革,首先就確立檢察官地位、汰除不適任檢察官、減輕檢察官負擔等系統性改造開始,將台灣檢察體系引導走向正常化的道路。改革應可從下列五點著手。

首先是建立檢察官專法。陪審團協會表示,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與法官負責審判不同,檢察官定位應與法官區别,建立不同專法。日本、韓國早在1950年代均立「檢察廳法」,但台灣檢察官定位與法官同屬司法官,其汰除機制更是適用「法官法」,不僅定位混淆,更造成審檢不分之情形。

其次是以司法警察為偵查主體,並賦予微罪裁量權。陪審團協會指出,近兩年檢察官出現離職退休潮,主因是檢察官每月負擔過多案量,加上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在「以刑逼民」思維下,佔據大量檢察資源,偵查辦案品質令人擔憂;而此一成因在於檢察官同時擁有偵查權及起訴權,其專長應在起訴及法庭上的論告。

協會認為,偵查部分應由具有偵查專業訓練及大量警力資源的警察擔任。警察身為第一線司法實務工作者,大多數案件均以警察為第一線犯罪調查者,應學習美國、日本及南韓,以司法警察為偵查主體,並賦予微罪裁量權,減輕司法負擔,提升檢察官偵查能量,將檢察資源投入專責起訴階段或重大案件。

第三,限制檢察官上訴權。陪審團協會表示,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擁有整個國家偵查資源,並有強制處分權,且負有舉證責任,被告則相對弱勢,應受一次審判之基本權利保障,故檢察官的上訴權應受限制,原則上只有原審判程序違法,檢察官才可上訴。

第四,盡速建立人民審查檢察會。陪審團協會指出,檢察官濫權行為,除濫權起訴或上訴外,尚有濫權不起訴之情形;呼籲政府盡速於立法院提案討論「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

最後,完善檢察官汰除機制,陪審團協會表示,法官法雖已建立評鑑新制,但從2020年7月施行至今年4月,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僅合計收案440件,更只有3件請求成立(未達1%)。執政者應針對檢察官設立完善的汰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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