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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花2.5萬買地送兒子當成年禮 45年後爆漲157倍被前妻賣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3月26日06:54 • 發布於 2025年03月26日06:38
林翁買農地送兒子當成年禮,45年後爆漲157倍被前妻偷偷賣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林姓老翁45年前花2.5萬買一塊農地,想等兒子成年後送給他當成年禮,但他和老婆廖婦感情不好離婚,兒子成年後,原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農地價格爆漲157倍,市值達386萬元,廖女卻把土地賣掉,林翁提告要求廖女賠錢,但法官認為林家兒子已於2005年成年,林翁行使請求權只到2020年,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林翁和廖婦於1974年結婚,1980年時,林翁買下一塊農地,但他本身經營機車行,沒有自耕農身分,於是把土地登記在妻子名下,不過,2人於1996年離婚,當時講好把這塊土地列為共有財產,等長子成年後,再約定移轉到長子名下,土地權狀則由林翁保管。

2022年7月,林翁發現廖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權狀,隨後以高於當初購入價格157倍的386萬元賣出,林翁氣炸,認為前妻不遵守約定偷賣土地,提告要求廖婦賠償198萬元,另提出備位聲明,要她賠兒子386萬元。

高雄地法院審理時,廖婦辯稱,林剛開始做生意時,經濟狀況不好,買地的錢還是她四處奔走借來的,所以才會把土地登記在她名下,2人雖然談好要把這塊地送給兒子,但林卻直到前年10月才提起民事訴訟,已逾15年請求權時效。

法官查閱地籍料,發現過去土地法曾規定,農地要具自耕農身分才能購買,2人購地時,將土地登記於廖女名下,是為規避土地法規,屬於「脫法行為」,當初借名登記契約關係應屬無效;而這塊土地雖然當初要送給長子,但該請求權應自長子成年時就可行使,而長子已於2005年1月成年,請求權時效只到2020年,因此判決林翁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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