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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涉傷害1歲寄養童致死 拒國民參審遭駁回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5年03月28日04:08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8日電)蔡姓女子涉嫌傷害未滿2歲的寄養女童致死,為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案件,蔡女以國民法官不具醫療專業等理由,聲請不進行國民參審,士林地院日前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全案起於,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民國110年3月間,蔡女與丈夫王姓男子向台灣世界展望會申請成為寄養家庭,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轉介,負責照顧一對姊妹,其中年幼女童未滿2歲。

檢方表示,111年4月間,蔡女教導女童上廁所,涉嫌以橡皮刮刀毆打女童頭部、腹部、腿部等處,導致女童全身多處大面積瘀青。

111年5月21日,女童開始出現食慾不振、精神萎靡等症狀,翌日發燒達攝氏38度,但蔡女未帶女童就醫,直到同年5月24日上午,她發現女童已無意識,才通報消防與救護人員送醫急救。

起訴指出,女童於案發當晚遭毆打,頭臉部外傷、頭皮出血、身體多處瘀傷,導致腦水腫、肺炎、橫紋肌溶解症、急性腎衰竭死亡,送醫後傷重被宣告不治。

士林地檢署依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起訴蔡女,為士院國民法官參審案件。

蔡女日前遞狀主張,依國民法官法規定,請求不進行國民參審,希望從國民法官案件改回一般刑事案件由職業法官審判。

她及其委任辯護律師主張,蔡女沒有任何使寄養孩童喪命的意圖,懷著深切愧疚與歉意,並已竭力與女童的父母親達成和解;此外,此案涉及醫療專業,國民法官多非專業人士,請求不進行國民參審。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近年虐童致死案件頻傳,一般民眾自身或其周遭親友均可能歷經此類案件,或從新聞媒體獲悉,因此這類案件的事實認定及量刑,均受社會大眾所關注,與國民法官法的立法意旨尚無不合。

士院表示,此案事實非複雜,涉及醫療、法律等專業判斷也可透過醫療專業鑑定人到庭說明,難認對國民法官造成負擔,據此駁回蔡女聲請。(編輯:戴光育)1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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