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陸海空軍懲罰法」 士官兵悔過期間不計年資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其中,士官、兵執行悔過期間,將不列計服役年資;另通過「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使軍人在面臨權益爭議時,有明確且有效的救濟途徑,是國軍人權法制上重要的里程碑,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說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共計6章79條,修正重點包括調整軍人懲罰事由,以是否執行勤務作為得否懲罰的判斷基準,執行勤務可懲罰,非執行勤務則列舉7項懲處行為。草案並修正軍人懲罰種類,增加士兵「廢止起役」的懲罰,效果類似於軍官、士官遭撤職;士官、兵悔過執行期間,不列計服役年資。對軍官、士官、士兵新增財產懲罰,包括剝奪退除給予、減少退除給予、降級、罰薪、罰款。
草案為確保懲罰權的正確行使,明定權責長官對於違紀行為的調查原則、刑事偵查競合處理等調查程序事項。為妥慎處理軍事處所內肇生地重大死傷案件,增訂納編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之「專案調查及評議」機制,並允許該事件當事人及特定家屬得請求調查及參與程序,以回應社會期待。
至於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則共計6章78條,國防部說明,重點包括軍人出現權益爭議事件,可依法復審、申訴、再申訴與行政訴訟程序救濟。軍人不服所屬機關對其所為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之行政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向地方軍事法院設置的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復審。
國防部進一步表示,軍人不服所屬機關所為復審,得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如有不服得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軍人不服復審或再申訴決定,得向高等軍事法院設置的勤務法庭提起第一審行政訴訟;如仍有不服,得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國防部指出,現行軍人權益之救濟是按照爭議的類型,分別依訴願法或機關自行訂定的行政規則辦理,欠缺整合性的專法。「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的立法能填補現行法制上的不足,使軍人在面臨權益爭議時有明確且有效的救濟途徑,是國軍人權法制上重要的里程碑,希望法案能獲得立法院及社會大眾最廣泛的支持,儘早完備修、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