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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騎腳踏車被撞要女大生愛愛換免賠 檢察官罰俸3個月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03月27日02:25 • 發布於 2024年03月27日02:21 • 呂志明
懲戒法院外觀。侯柏青攝

台北地檢署1名陳姓男檢察官,與女大學生發生車禍,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卻屢次向女大生表示可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因而被女學生提出性騷擾申訴,監察院認為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今(3/27)日判決罰俸3個月,共約50多萬元。

去年5月21日,這名檢察官與女大學生在台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事故糾紛,當雙方尚未就賠償問題進行討論,檢察官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糾紛,卻向女大生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你拿錢,你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

女大學生覺得受到騷擾,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台北地檢署獲悉後,立即進行相關調查,先後將性騷擾部分函送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行政懲處部分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去年11月間,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當監察院通過彈劾時,這名檢察官曾向記者表示,「這真的是誤會一場」,他說,當天是周日他在北檢加班到晚上9點多,準備回家陪小孩,就騎著腳踏車返家,在路上突然被1輛摩托車撞到,害他的腳受傷,對方還沒有停車落跑,他摸摸鼻子繼續騎回家,沒想到就在路口遇到撞傷他的摩托車在停等紅綠燈。

他說,當下他立即上前告訴撞傷她的女騎士說,「妳肇逃,我要拍下車牌」,對方才下車求情不要報警,當時他趕著要回家,就要求賠償損失,但對方拿出手機及錢包表示沒錢,可不可以打工分期賠償,還說如何配合都可以。

檢察官說,當時因為已經耗了10多分鐘,對方一直不賠,他想趕快回家照顧小孩,就開玩笑說「以身相許」,想讓對方知難而退趕快賠償,沒想到對方竟然停了一會後反問他時間、價錢,他發現對方仍不願償,才會給她一個離譜的答案,但對方卻跟他確認數之後,突然說她也沒有時間要趕快回家。

他表示,由於對方一直沒有賠償的意思,還耽誤他回家時間,就要對方趕快賠錢,對方因此去附近超商領錢,他又在現場等了5分多鐘,由於一直沒見她回來,他就到附近超商看看,發現對方正與1名正在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員講話,又過了一會兒,對方返回拿了300元給他,他也不多求,就收下300元,當時雙方還互留連絡方式。

陳姓檢察官說,若當天真的有騷擾她,怎麼可以雙方還會互留電話,當時對方也有遇到警察,大可向警察報案,但對方也都沒有,整個過程都是誤會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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