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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裝瓦斯押金、檢驗費糾紛多 消保處核定7項規範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2018年01月19日02:44 • 發布於 2018年01月19日02:47 • 記者彭夢竺/台北報導

你家使用桶裝瓦斯嗎?根據行政院消保處統計,2017年桶裝瓦斯的申訴案件約有150件,主要糾紛類型集中在瓦斯鋼瓶押金與加收檢驗費。對此,消保處表示,已核定擬訂「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瓦斯業者若是有收取容器保證金,應同時提供消費者收據,且容器檢驗費由瓦斯業者負擔,不得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有殘餘氣量時也要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氣價,提供消費者更完善保障。

目前台灣使用桶裝瓦斯的用戶約506萬戶,瓦斯零售業者約2,856家,計2017年桶裝瓦斯申訴案件約150件,主要糾紛類型為業者未全額退還瓦斯鋼瓶押金,以及因鋼瓶屆滿檢驗期限而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為了使瓦斯業者與消費者雙方的權利義務更加明確,行政院核定內政部及經濟部擬訂的「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瓦斯業者幾項重要內容。

由於近來發生瓦斯氣爆事件時有所聞,在安全事項部分,應記載事項規範瓦斯業者應在每次更換容器後檢查其管線是否有安裝完善,有無洩漏情形,瓦斯業者也應由安全技術人員對消費者處所的供氣設備,每兩年提供一次安全檢測服務。

針對最容易有糾紛的價格部分,瓦斯業者因消費者的個別狀況有額外收費情形時應事先約定清楚,並在提供液化石油氣前明確告知,對於容器購置、檢驗及相關維修等費用應由瓦斯業者負擔,不得藉故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

至於容器保證金部分,應記載事項規範業者若有收取保證金時,應同時提供消費者收據,消費者不再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應將容器歸還瓦斯業者,瓦斯業者應將保證金全數退還給消費者;此外,採重量計價者,瓦斯業者回收容器時,應量秤容器內殘餘液化石油氣量,並以回收容器當日的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未使用氣價。

消保處提醒,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公告事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企業經營者應遵守相關規範,避免衍生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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