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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忠偉觀點:從選舉投票看~美好的日據(治)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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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07月21日23:10 • 發布於 2018年07月21日23:10 • 賈忠偉
這是描寫1890年(明治23年)7月1日,《大日本帝國憲法》公佈後,日本舉行第一次投票時投票所的場景。(作者賈忠偉提供)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日本明治天皇在東京新落成的宮殿中,盛大舉行了《大日本帝國憲法》的頒佈大典。當時由擔任內大臣的三條實美將《憲法》呈給明治天皇,後天皇賜敇語後,再將《憲法》交給新政府第二任總理大臣黑田清隆(出自薩摩),至此日本成為東亞第一個擁有憲法的君主立憲國家。

憲法頒佈後,1890年7月1日,日本舉行了首屆的「眾議院議員」選舉。當時規定--必須年滿25周歲以上、在選舉名冊制定前一年內繳納直接國稅(土地、營業及所得稅)15日元(不低於現今的30萬日圓/2011年)以上或所得税3年以上者之「男子」才有選舉權,總計當時全日本有選舉權的人數約有46萬人,部份貧窮的鄉鎮如──北海道、沖繩則是完全沒人擁有投票權;而作為候選人的條件則是──須年滿30歲的男子,同時繳納2,000日元的保證金,且若不能得到法定的票數,將沒收保證金。以當時的幣值與平均收入來推算,2,000日元是一筆天文數字(不低於現今的4,000萬日圓/2011年),選區原則上採用小選區制,依人口數/每12萬人得選出一名議員,議員定額為300人。

也就是說,當時日本的選舉制度具有嚴格的「財富排他性」和「性別歧視」,紀錄顯示:當時實際擁有選舉權的人數只占日本總人數(約3,300萬人)的1.1%左右(選民總數約為45萬人)。也就是所謂選舉,其實是有錢有勢人才玩的起的遊戲。

之後日本有關選舉的條件慢慢放寬,直到1925年的加藤高明(Kato Takaaki,1860~1926)組閣後,為符合「民本精神」,才取消了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財產(納稅)規定與限制,但女性依舊沒有投票權,而且選舉也僅僅局限於眾議院(下議院)議員的選舉,參議院(上議院/貴族院)議員則由天皇直接任命。為了防止社會及共產主義者進入政壇,加藤內閣在公布新選舉法時,也公布了治安維持法。不過即使選舉條件大幅放寬,總選舉人占全國人口的比率也不過達到20.8%而已,選舉人總數為1,240萬人。

日據臺灣也有跛腳民主選舉

同一個時期的臺灣,總督府也分別在1935及1936年,舉行了首次「市會及街庄協議會(市、街庄(協)議員)」及「臺灣州會(州會議員)」(註一)選舉。

與日本本土相同,在這場號稱臺灣首次的「民主選舉」中,一樣是有很多限制的,而且更不公平:例如應選的議員名額當中──只有一半開放民選,另一半則必須改由官派;此外,臺灣女性跟日本本土的女性一樣沒有投票權,而想擁有投票權,除了必須年滿25歲、戶籍必須有居住滿6個月以上的限制外,還得有年繳稅金5圓以上之證明(日本已在1925年廢除選舉稅額規定,改採成年男子普選),這對當時普遍貧窮的臺灣人來說,是相當高的納稅額,使得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局限於地主與富裕階級之內。

1935年臺灣市會及街庄協議會員選舉,開票終了當日的報紙。(取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另根據當時的戶口調查資料顯示(註二),1935年時,全臺灣25歲以上的日本男性與臺灣男性分別為68,018人與950,427人,而選舉權人分別為39,627人與186,627人,易言之,25歲以上的臺人男性僅16.9%具有投票權,日人成年男子則高達58.3%,也就是有超過80%的臺灣成年男子被排除在投票資格以外。若以日本人居多數的市會選舉結果觀之,全臺9個市中,臺、日成年男子占全市成年男子比例各為74.2%(124,782)與25.8%(43,481),日人當選比例卻高達51.2%(66席)(註三)。

日本投降後,1946年(民國35年)1月,日僑管理委員會展開調查,臺灣日琉僑總共有:322,149人(註四)。而在臺灣省政府的資料裡,這一年,臺灣人口數為6,097,117人(不含日琉僑),其中本省人占95%以上,外省人只有37,978人。將這個數字扣掉(減去外省人),所謂的本省人或臺灣人總數為6,059,139人(註五)。不過許明跳在《臺灣歷年人口調查統計及統計表編製》中的紀錄,臺灣光復初期(1946年10月)人口數為6,090,860人,只是文中並未標明這個數字是否包含剛從大陸移入臺灣的外省人口(註六)。

中華民國政府在完成臺灣地區的接收程序後,在1946年(民國35年)2月,就舉辦了「第一屆鄉鎮市區民代表選舉」的選舉投票,參與投票的臺籍同胞,只需要──年滿 20歲、同時完成公民的宣誓程序(宣誓成為中華民國國民)(註七),沒有納稅額多寡的限制,也沒有男女性別的歧視。但因不具強制性,當時擔任民政處長的周一鶚(1905~1984)宣布,全臺完成辦理公民宣誓登記的人數為2,393,124人(註八)。

林獻堂代表的台灣地方自治聯盟,持續要求公民普選,地方議會改為議決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有自主權、財政權,並發動各種請願、演講。(取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附註:

(註一)依「臺灣州制」規定,臺灣州會(州協議會議員)的選舉是由民選與官選之市、街庄(協)議員間接選舉產生。

(註二)總督府是在1905年(明治三十八年)10月1日起在臺灣實施第一次臨時戶調查制度(採實地調查),至隔年(1906年/明治三十九年)1月15日起施行戶口登記。其後1915、1920、1925、1930、1935、以及1940年都曾進行戶口調查,總計日本領臺(據臺)50年間,共舉辦過7次戶口調查。其中1905、1915年稱為「臨時臺灣戶口調查」,1920年以後開始與日本本國同時舉行,並正式定名為「國勢調查」,包括每十年的大調查(1920、1930),以及每十年之間的簡易調查(1925、1935)。第1~6次調查結果皆出版數量不一的相關簿冊,包括調查過程說明、相關法規及統計資料等。第七次調查由於適逢第二次世界大戰,因此並未出版相關調查結果,直到臺灣光復之後的1953年(民國四十二年)才由臺灣省政府主計處出版一冊「臺灣第七次人口普查結果表」。

而臺灣光復後則是依據《台灣省各縣巿戶口清查實施細則》,自1946年(民國三十五年)4月1日至6月30日辦理第一次戶口清查工作。

參見──

(Ⅰ)許明跳:《日治時期及光復初期台灣戶政概況》(台南市政府)。

(Ⅱ)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日治時期戶口調查資料庫》(http://www.rchss.sinica.edu.tw/popu/introduction.html)。

(註三)參見──陳若蘭:《臺灣初次地方選舉~日本殖民政府的制度性操作》(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第22卷第3期/104年9月),p139~175。

(註四)參見──褚靜濤:《國民政府收復臺灣研究》(中華書局),p466~468。

(註五)參見──林桶法:《戰後初期到1950年代~臺灣人口移出與移入》(作者為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註六)參見──許明跳:《臺灣歷年人口調查統計及統計表編製》(臺南市政府)。

(註七)參見──褚靜濤:《國民政府收復臺灣研究》(中華書局),p500。

(註八)參見──潘明:《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評述》(自印),p23。(推薦閱讀:日治時代台灣少年的日記震撼曝光!台大醫畢業後慘遭處決,27年人生種種殘酷全寫下來了

*作者為中正理工學院專科班畢,業餘文史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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