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姓男子騎重機行駛基隆市速限50公里的新台五路,因時速高達128公里,速限超過60公里,被罰8000元及吊扣牌照3個月。方承認超速,但指時速約60到80公里,懷疑測速器故障,且警方未依法設立警告標誌,訴請撤銷原處分。基隆地院以測速器有檢定合格證書,方男空言陳述並無證據,不予採信並駁回。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方男去年5月2日下午騎重機沿新台五線公路南下,在五堵橋路段被員警以非固定照相式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128公里,舉發超速78公里違規。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以方超速逾60公里至80公里內,處罰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方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承認超速,但時速僅60到80公里,絕不可能騎到時速128公里,懷疑測速主機故障。法官開庭訊問,方又稱,取締地點前方未見警方設立警告標誌,應是後來才設置,訴請撤銷原處分。
監理所答辯,警方已提出採證照片、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等證據,可見方有原處分違規行為,執法程序也無方所指的違失或錯誤,裁罰有據,聲明駁回告訴。
法院審理後指出,測速採證照片可見測得方男騎車時速128公里,雷達測速儀經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檢定合格,採證結果足以作為認定違規超速依據。方男主觀認定時速僅60到80公里,屬臆測之詞,難以採信。
警方提出的示意圖、照片,可見違規處前方285公尺處設有「警52」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速限50公里。方男主張遭查獲當時並無這面標誌,是警方事後設置。法官指方空言陳述並無證據,不採信他的說詞。
法院認為,警分提出當日值勤照片,可見執勤員警均著制服,警車停放路邊並無遮掩,雷達測速照相機設置在警車前,過往人、車一望即知。方男行經當地仍超速,是否有遵守速限之意令人起疑。
法院指出,時速128公里換算每秒速度超過35公尺,員警當場攔停或追蹤稽查,對雙方及其他用路人都具高度危險性,逕行舉發依法有據。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罰也無不當,駁回方男告訴。
留言 6
根本涉嫌道路上的公共危險罪,還敢硬拗,沒有送你公共危險算你賺到,地檢應該追加起訴你公共危險
2021年03月07日11:14
志賢
重機根本不適合台灣。
重機騎汽車道,鑽來鑽去,滑倒傷害更大。
目前台灣已多少重機傷亡了。
真的該禁止了
2021年03月07日12:07
小吳
才扣照三個月,小心騎很快就過去了。
2021年03月07日23:33
宗
前方必須有 前有測速照相 的標示牌
不是什麼警52 誰看的懂
乾脆說前面有寫台七乙算了
法律是勸導人民 不是要故意處罰人民
法律明文規定 必須在前300公尺有明顯告知用路人
前有測速照相 的標示牌
並且不得偷拍 要在人民看的到的地方
畢竟不是要來跟人民搶錢的 是要勸導人民
2021年03月08日09:41
極光
重機超速抓好抓滿啦!快速道路很多盡量取締
2021年03月08日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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