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方向燈連罰 法官:可用手勢
基隆王姓市民開車下國道1分鐘內接連換車道、右轉未打方向燈,後車駕駛以行車記錄器舉發,事後連收2張罰單。他認為當時方向燈故障,2案相隔不到1分鐘,屬同一行為不該二罰,要求撤銷罰單;但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即使故障,也可用手勢提醒後車,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市民眾駕車沿國道一號南下,在南向6.5公里處未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被檢舉,國道警察和基隆警方逕行舉發,違規時間前後不到1分鐘,其中高速公路裁罰3000元、一般道路900元起跳,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他強調當時方向燈故障,事後已繳納基隆市警察局開出的罰單,和國道警察局開出的罰單應視為同一行為,連開2張罰單有違比例原則。
警方認為,王先在國道上違規,下交流道再度違規,屬於2次不同行為,分別違反不同規定,依行政罰法規定應分別處罰,未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法官認為,方向燈即使故障,也該以手勢顯示要變換車道方向,提醒後車注意。駕駛人每次換向時應使用方向燈或手勢以提醒後車,是合格駕駛人應有的法規常識,王卻未做,反而責怪舉發機關導正過遲,實在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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