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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法官多認定 通姦罪無益維護婚姻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0年05月29日20:10 • 社會地方中心/連線報導
大法官針對通姦罪做出違憲解釋,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認為此結果「符合國際人權潮流」。(林欣儀攝)

這次通姦罪聲請釋憲的19位法官,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文貴是首位聲請者,5年前他任苗栗地院法官時,才剛發表文章批評通姦罪,就被分配承審妨害婚姻案,對通姦罪違憲結果,陳文貴表示肯定與支持,通姦罪的存在,是保障同婚卻單獨懲罰異性婚,造成法律適用不公平。

陳文貴當年在通姦罪被宣告合憲時,仍「開了第1槍」提釋憲案,他主張《刑法》通姦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且通姦罪要保護的法益不存在。

聲請釋憲法官之一的台中地院張淵森認為,釋憲結果符合國際社會潮流,也符合人權保障的理念。他認為,通姦罪的法益包括維持婚姻存續、社會善良風俗與報復手段,但忠誠與否是配偶間的事,與第三者有何干係。

他說,大法官繼同婚釋憲後,不畏多數民意輿論反對,對通姦罪做出違憲解釋,展現司法公平正義,更是符合國際人權潮流、符合保障人權的意志。

力挺通姦除罪化的最高法院審判長徐昌錦說,通姦罪只是將單純的道德問題《刑法》化,對婚姻關係沒有維護的可能,反因對簿公堂的結果而毀滅婚姻,所以要以《刑法》的威嚇來保障婚姻的承諾,無異緣木求魚。通姦除罪是不可避免的國際趨勢,這次解釋結果,既符合現代刑事政策,也與國際主流價值接軌。

釋憲聲請人之一,花蓮地院法官何効鋼表示,與我社會風俗、文化觀念高度相近的東亞國家韓國為例,其憲法法院2015年2月判決認定該國的通姦罪牴觸憲法,理由「性行為及愛情是私人事務,不應該受刑罰管制,雖然通姦行為是不道德、違反婚姻忠貞,依然不應該以刑事法律處罰。」個人性生活本質屬私領域,應該自己決定,避免國家介入與官制,《刑法》應作為最後手段。

聲請釋憲的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說,這次釋憲會衝擊很多人的價值觀,但應該去省思,「自己的婚姻及感情要自己經營」,國家無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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