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狗吃狗肉罰金最低20萬起跳 4名越南移工慘了
越南移工甲文宏等4人,去年宰殺所飼養的1隻狗來吃,台中地院今天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將甲文宏、阮文能判處拘役40日及30日,兩人各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在逃的同夥阮光、武文傳由法院通緝中。而食用狗肉的阮文邦等12人,由台中市政府裁處罰鍰。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源森表示,動物保護法原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罰金法定刑原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至2017年4月28日修正後提高罰金為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意即殺狗食用最低價是每人罰金20萬元起跳。
判決書指出,越南移工甲文宏(53歲)、阮文能(37歲)、阮光(通緝中)、武文傳( 通緝中)均為在台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的豐原污水處理廠任職的越南籍移工,他們來台工作前均經仲介公司告知在台灣依法不得宰殺、 食用狗肉。
甲文宏、阮文能、阮光、武文傳與另一名不詳年籍男子,於2018年10月25日18時許,在豐原汙水處理廠宿舍員工餐廳與其他越南籍勞工聚會用餐時,竟為食用犬隻,由甲文宏先捉起他們在豐原汙水處理廠飼養的犬隻1 隻,再至宿舍後方晾衣場,由阮光、阮文能、武文傳及不詳男子抓住犬隻四肢後,甲文宏即持菜刀、噴燈及火炭灰宰殺犬隻,另由阮光、阮文能及武文傳拔除狗毛後,交由不詳人烹煮。
熟煮狗肉後,甲文宏等人,與阮文邦、程公墻、黃文面、阮文丑、阮文南、斐文忠、高亮、阮文成、阮德海、趙光鄧、阮庭詩、范光欣等人共同食用(阮文邦等12人食用狗肉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部分,另由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函請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裁處罰鍰)。警方接獲民眾報警後,同日晚間會同中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人員,前往豐原汙水處理廠查獲,查扣狗頭、腳掌、生肉、菜刀、噴燈等物。
法官審酌甲文宏、阮文能為滿足口腹之慾,不知尊重生命及我國不得宰殺犬隻食用禁令,任意將所飼養之犬隻宰殺後分切食用,殘忍剝奪犬隻生命,但考量2人犯後坦承認錯的態度,判處拘役40日、30日,可易科罰金,並各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在逃的阮光、武文傳由法院通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