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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婚前男方買預售屋,付了頭期款,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貸款,想請問如果房子登記在男方的名下,女方會有保障嗎?這種情況下女方該如何保有該有的保障呢?
A:房屋登記在丈夫名下的話,原則上丈夫可以自行處分房屋,且是丈夫於婚前所購買,即是屬於丈夫的婚前財產,日後有離婚等情事發生時,也不無法將該房屋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但因為您有幫忙給付房貸,等於您有用自己的財產去幫忙清償先生的債務,依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可以隨時請求對方償還您所支出的款項。最有保障的做法,會建議將房屋登記為共有,或至少將您出借的款項、對方應償還的金額或其他條件,以書面方式約定清楚。
Q:是否能夫妻共同持有房產呢?這樣貸款上會遇到什麼問題嗎?若將來離婚,就是各半對嗎?
A:夫妻是可以共同持有房產的,只是向銀行貸款時,原則上需要共有人都同意才能申辦。至於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方式,並非是房屋直接各半,首先,房屋是登記為共有的話,您夫妻二人本就是各持有房屋一半的持份,第二,剩餘財產的分配方式,看的是二人名下的全部財產及債務,財產扣除債務後剩餘金額較多者,則需給付差額於他方。
Q:請問買預售屋想登記小孩名下可行嗎?交屋約2-3年 小孩25歲左右經營網路銷售 沒薪資所得證明 自備款約2000000 第一次付款從爸爸帳戶付款1000000第二次後想從小孩帳戶付款後面的款項(小孩帳戶約有2000000是平時我們用小孩名義存的)
A:您若是欲贈與房屋給小孩,登記在小孩名下是沒問題的。如果您是要借用小孩名義,實則自己才是房屋實際所有權人的話,建議要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並保留完整的金流,不動產的相關重要文件也建議自行持有,以避免日後有所爭議。
Q:如果房子是在婚前購入,我們各持1/2..但是頭期先生付的多,婚後貸款也是先生在繳款..因為他薪資比較高,而我薪資低則是負責繳款車貸,現在先生想要離婚不想被房子綁住,借款人是他。目前在辦理產權過戶將先生的1/2過戶到我名下,問題1: 如果先生不繳房貸我會有影響嗎?問題2: 因為我有轉錢到先生的證券戶做投資,現在先生要離婚不把錢還給我,直接拿來抵房貸,我要如何將投資的錢拿回來呢?
A:1. 先生如果不按時繳付房貸,銀行就有可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拍房子。
2. 如果能夠證明投資的錢確實是您的,只是寄放在先生的戶頭,且您不同意用投資的錢抵充房貸,則可以請求先生返還。但因為您們現在要離婚,會涉及到財產的分配問題,譬如您前面提到先生要把房屋的持份移轉給您,這是否係以投資款項須抵充房貸作為條件?或者您們都要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又或者是後續仍要主張分配?均會有所差異,且可能互相連動。
Q:請問婚前購買房子,因為購買房男方本人信用不好,借用女朋友名字將房產登記在女朋友名下,但房屋貸款均由男方本人付款繳費,婚後10年女方離家目前帶著孩子住在婆家,但是房屋貸款依然由男方本人支付,要如何將房產贖回登記在自己或親人名下?
A:您可以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訴訟,主張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對方將房屋移轉登記給您,但您必須證明自己是實際所有權人,包括借名登記契約、舉證金流以及自己實際在管理、使用、處分房屋的證據。
Q:想請問婚前買的房子,因為結婚時,剩餘的貸款先生幫忙付清了,所以想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可以自己處置我婚前買的房子嗎?那他幫我付貸款的部分我需要歸還嗎?
A:您是房屋所有權人的狀況,原則上可以自行處分房屋,但如果有民法第1020條之1的情形:「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配偶則得行使撤銷權。
至於對方替您清償的貸款,若是贈與性質則不必返還,若是借貸性質,對方則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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