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上傳電子發票 最高可罰1.5萬元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違者最高可處1萬5千元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據財政部統計,去年全台共開出92億張電子發票,占全部統一發票約86%。行政院會今年3月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嚴電子發票傳輸相關規定,函請立法院審議。
三讀條文增訂營業人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15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的範圍,授權由財政部公告。
財政部表示,這項修法將業者上傳電子發票的時限與義務等提升至法律位階,有助於政府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防止稅捐逃漏情形,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