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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連坐法院判撤銷處分 中市議員籲警局向中央提修法建議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5月09日08:57 • 發布於 2025年05月09日08:57
施志照(左)、林祈烽指法院判決認定《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係針對「駕駛人」之行為處罰,未授權對車主進行財產性處分,最終撤銷原處分。(記者蔡淑媛攝)

〔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酒駕法令連坐規定,駕駛人酒駕或酒駕後拒測,依道交條例規定車主的車輛牌照將一律吊扣2年,去年最高法院認為該法未授權對車主進行財產性處分,判決撤銷處分,議員施志昌、林祈烽今天在議會質詢嚴正指出,若警方未依此法律見解修正現行作法,恐致違法裁罰與民怨擴大,要求市警局盤點及調整相關程序。

施志昌指出,最高行政法院作出113年度交上統字第2號判決,該判決案情是一名兒子深夜開爸爸的車子出門,酒駕被抓,警方依法移送裁罰機關吊扣爸爸車輛牌照吊扣2年,這名爸爸申訴後,法院認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係針對「駕駛人」之行為處罰,未授權對車主進行財產性處分,最終撤銷原處分,確立「處罰對象需明文規定」的原則。

施志昌強調,打擊酒駕決心不容質疑,但錯誤適用法令不能接受,吊扣車牌屬重大財產限制措施,非經明確法律授權,不得任意擴張適用,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後,他質疑,台中市警方目前是否仍依該法條對非駕駛的車主進行吊扣車牌的裁罰,目前因應辦法為何.呼籲市警局應主動盤點是否曾對非駕駛車主作出類似裁罰,並通知當事人依法行使救濟權利,如現行法條確有漏洞,市府應向中央提出具體修法建議。

中市警局交大隊長鄭鴻文表示,高等行政法院此判決出來以後,有詢問過其他五都,目前還是以照過往的方式,只要抓到酒駕就先扣牌;警政署則有與交通部溝通,看是否修法。

警察局長李文章表示,因為立法不周延導致第一線員警執法上困難,希望修法以後,讓警局能訂定取締的SOP。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酒駕法令連坐規定,駕駛人酒駕或酒駕後拒測,依道交條例規定車主的車輛牌照將一律吊扣2年。(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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