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L圖表】圖說性平三法修法重點:權勢性擾入法嚴懲,申訴時間延長,防止球員兼裁判
台灣近一個月MeToo運動持續著,也使得民間催促性平三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修法的聲浪提高,行政院於13日公布草案,並已送立法院審議,期望能在本週立法院臨時會通過。
行政院13日院後記者會指出,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明確定義權勢性騷類型,並依不同層級加重處罰權勢性騷者。以民事懲罰性賠償為例,一般權勢性騷行為人或教職員等,須賠償損害額1至3倍,特別權勢性騷行為人如雇主、機關首長、校長等則為3至5倍。
針對刑事責任,權勢性騷將會加重刑期,最高判處3年徒刑;行政方面則可裁罰最高100萬元的罰鍰。
此次修法也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以避免調查過程中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以《性別平等教育法》為例,草案加嚴事件調查機制,若加害人為校長或教職員,調查小組需全部外聘;《性別平等工作法》則是新增被害人申訴管道,可直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修法草案也延長性騷擾申訴時效,一般性騷申訴時效延長為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則是知悉事件起3年,及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
針對發生在校園與職場以外的性騷事件,《性騷擾防治法》則增加對被害人的保護,除了強化場所防治,要求場所負責人應協助保全證據且通知警察到場,也強化被害人隱私保護,若洩露被害人隱私者,最高可罰60萬元。
目前各草案已送交立法院,於今(20)、明兩日交由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逐條審查。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等民間團體也於本週陸續提出修法建議,呼籲修法應更完善雇主責任與輔導,並呼籲所有性騷擾行為人都應課以行政罰,不因發生場域而有所不同。
資料來源:行政院、現代婦女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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