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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出手 裁罰柯文哲374萬、沒入5579萬

新頭殼

更新於 2025年03月19日10:30 • 發布於 2025年03月19日10:30 • Newtalk新聞 |黃建豪 台北市報導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 圖:張良一/攝(資料照片)

Newtalk新聞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今(19日)審議通過「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之查核報告 ,針對2024年代表民眾黨競選總統的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裁處罰鍰374萬元、沒入5579萬3888元, 簽證會計師端木正移付懲戒,而民眾黨副總統參選人吳欣盈免罰。

監察院說明,調查之啟動,源起於林延鳳等5人陸續向監察院提出檢舉。該案查核範圍,是針對柯文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於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間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

監察院表示,監察院自2024年8月12日派員調查,函請柯文哲檢送政治獻金收支憑證原本,但因資料已遭調查局扣押取走,則函請台北地檢署提供行政協助取得申報憑證資料,旋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檢附憑證、收支對象查報資料及約詢有關人員,於查核後發現逾2萬筆收支涉有違反11大項政治獻金法規定情事,並依法函請被查核人陳述意見。

監察院說明,《政治獻金法》所規範的對象為政黨及擬參選人,對於擬參選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依司法實務見解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由擬參選人負推定的故意過失責任。是以擬參選人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相關規定,自應以擬參選人為裁罰對象。

監察院指出,經廉政委員會認定,本案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政治獻金法情形,共有四項。包括:

一、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之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

二、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

三、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併沒入11萬5435元。

四、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

監察院表示,以上合計裁處罰鍰374萬元,併沒入5579萬3,888元。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於捐贈時其主要成員之董事長為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之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之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監察院亦均分別依法裁罰。

監察院強調,擬參選人為募集政治獻金而舉辦活動,政治獻金法並無限制募款活動之態樣,擬參選人自可展現創意舉辦不同型態之募款活動,包含委由營利事業辦理。惟該活動所售票券、販售之物品價額等,如構成對擬參選人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該募款活動之收入即屬政治獻金捐贈收入,不因該活動已依法繳納相關稅賦,含娛樂稅、營業稅等;而改變其為政治獻金之本質,故仍應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將販售之金額於法定期間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開立收據並申報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舉辦募款活動之相關成本支出,亦得列報為政治獻金支出。

監察院強調,多年來,擬參選人募款餐會或販售募款小物多按此規定列報,柯文哲於2018年間競選臺北市市長亦曾遵循此方式申報該次會計報告書,為此,監察院再次重申,募款活動不論形式為何,均應依此列報。

監察院也提到,至於柯文哲於2022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outube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爭議,均行另案辦理。

監察院說明,依現有事證尚難遽認違法之輿情質疑事項。至於輿情反映及民眾檢舉柯文哲疑涉其他多項違法情事,監察院經過調查及約詢後,認定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屬違法者,包括:

一、申報之現金捐贈筆數比例過高乙事,經查證結果,為登帳人員將第三方支付代收之捐贈,錯誤登載為「現金」,實際應登載為匯款捐贈比例為92%,將於結案後限期被查核人就錯登捐贈方式部分予以更正。

二、申報有數人反複多次捐贈並有多筆「現金捐贈99,999元」遭質疑為京華城案相關乙事,根據政治獻金法之捐贈限額規定,是以同一年度的金額加總,並無次數之限制。又查柯文哲所申報單筆捐贈金額99,999元共33筆,均係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捐贈,除有將捐贈方式錯登為現金捐贈外,尚無具體證據認捐贈者係與威京集團可能相關。

三、申報多筆收入之捐贈者地址不在本國疑屬外資捐贈部分,經查共計166筆,均符合規定登載,依現有資料,尚難遽認違法。

四、申報高額競選總部裝潢費乙事,經查證結果,均有施工查驗證明、合法憑證及價金給付金流,難認未符支出規定,至於價格是否合理,有無豪奢浪費,尚非監察院查核職權行使範圍。

五、購買SOGO禮券疑有違法或去向不明乙事,經查證結果,有合法憑證及金流,並作為員工福利用途,惟該項支出應改列人事支出科目,並應補正職工領據或領用名冊。

監察院也提到,有關柯文哲代理人黃珊珊於今年1月14日及2月5日函監察院,以「尚有數百筆憑證並未登打,金額高達千餘萬元,也有數百筆錯漏、登載錯誤」請求對上開會計報告書補報更正及剔除錯誤乙節,亦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審核相關規定決議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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