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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院三讀通過「剴剴條款」 虐殺7歲以下幼童最重判死

中廣新聞網

更新於 07月18日07:55 • 發布於 07月18日07:35
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藍白併案的《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條文修正草案「再修正動議版」,加重對未滿7歲幼童犯下殺人罪與傷害罪的刑責。(圖:立法院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天(18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加重虐童刑責,對殺害未滿7歲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如涉及虐殺,更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北市1歲男童剴剴遭凌虐致死,引發全國憤怒。北院一審時國民法官將2名涉嫌施暴的保母姊妹,劉彩萱判處無期徒刑、劉若琳判處18年有期徒刑。立法院今天召開院會,處理《刑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根據7月16日黨團協商共識,朝野都支持增訂刑法第272條之1條文,但保留第286條條文送院會處理。

由藍白共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版本,在殺人罪增訂《刑法》第272條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2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傷害罪部分,則增訂《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兩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满7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關虐童致死案的刑度最高增加到死刑或無期徒刑,朝野雖然都表態支持,但在立法技術上未能達成共識。全案今天在院會處理時,朝野都認同凌虐兒童不可取,必須加重處罰,也支持虐殺兒童可處以死刑,不過對於刑法第286條卻有不同見解,藍綠立甚至委一度發生爭執,所幸衝突未擴大。

表決時,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兩黨黨團共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

三讀時民進黨立委全數沒有投票,表決結果,出席立委59人,贊成59人、無人反對,立法院長韓國瑜落槌宣告修正通過。(張柏仲報導)

提醒您:拒絕兒虐,如發現徵候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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