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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預告修正 病事喪假各有增減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4年04月10日23:16 • 發布於 2024年04月10日23:16
考試院近日會同行政院預告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考試院近日會同行政院預告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公務人員未具年假3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3日;同時增訂扣薪事假前應先請畢所有休假,扣薪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45日。此外,幼兒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每增加1名子女,每年另增給3日。

在喪假方面,因父母、配偶死亡者原給喪假15日;繼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祖父母、配偶繼父母死亡,給喪假5日。鑑於國人殯葬觀念改變,修正草案規定,因祖父母、父母、繼父母、配偶、配偶父母、配偶繼父母、子女死亡者,一律統一給喪假10日。

因育有未滿6歲之子女須親自照顧者,得請「幼兒照顧假」,草案規定,每年准給7日;養育2名以上未滿6歲之子女者,每增加1名子女,每年另增給3日。而撫育未滿3歲子女可申請每日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者,視為每日請1小時事假,且其時數不併入事假計算。於每週減少總時數內,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彈性運用。

例如某甲育有1名2歲子女,可申請每日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若某週一至週五 均應上班,則某甲經機關長官核准後,選擇於週一減少工作時間5小時,週二至週五回歸正常工作時間;抑或選擇於週二減少工作時間2小時,週三減少工作時間3小時,週一、週四及週五回歸正常工作時間等。

病假期滿後經長官核准延長之病假逕稱「延長病假」,與每年准給的28日病假區隔。延長病假之給假期限,原本是從第一次請延長病假首日起算,2年內不得超過1年。修正草案則取消第一次請假首日起算,而以請假至某日,往前推算2年內合併計算達365日之一年,為延長病假期滿,更具彈性。

至於「因公傷病」給予公假,修正草案規定,辦公場所、執行職務或公差期間、辦公或公差往返途中,罹患或猝發疾病、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2年以內,但於辦公或公差往返途中因公務員本人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公務員具軍職年資得併計休假年資,且入伍前退伍後任公務人員而年資銜接者,視為年資不中斷而十足核給休假日數,換句話說,在銜接時不再以回職後,實際任職月數比例計算給假,而是給當年全部的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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