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與「慢」街頭相撞 誰的肇責重?法官這樣判
嘉義市黃姓女子與蔡姓男子在無號誌交岔路口發生車禍受傷送醫,互控傷害告上法院;經車禍鑑定,行駛在畫設「停」標字的機車黃姓女子沒有暫停讓幹道先行的過失是肇事主因,但行駛在「慢」標字的蔡男也有未減速過失,法院判2人犯過失傷害罪,黄女3月徒刑、蔡男拘役40日。蔡男認為判決太重不服上訴,仍被駁回。
去年7月25日中午,擔任居服員的黃女騎機車由嘉義市永吉三街自西向東行駛,從事保險業務員的蔡男騎機車沿永吉一街自北向南行駛,2人在交岔路口發生相撞倒地,黃女受有下背、骨盆挫傷等傷害,蔡男受有右手鷹嘴突撕裂性骨折、臉部兩處撕裂傷、臉部擦挫傷、右側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事故地點是無號誌交岔路口,互控對方不是而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黃女疏未注意行駛在支線道,行經畫有「停」標字的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暫停讓幹線道先行的過失程度,為車禍的肇事主因,蔡男疏未注意行經畫有「慢」標字的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的過失程度,是肇事次因。依過失傷害罪判黃女有期徒刑3月、蔡男拘役40日,都可易科罰金。
蔡男認為拘役40日的刑責過重,黃女傷勢輕微,且是肇事主因。反觀他因車禍顏面破相、右手骨折、右腳踝傷口面積大且深,整體治療花費龐大,造成3個月無法正常工作,至今仍需持續復健,事故造成身心靈有極大損害及創傷,完全不符比例原則,因此上訴聲請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
法官認為,綜合全案卷證資料,並無濫用量刑權限,也沒有判決理由不備,過重或失輕違法之處。原審於量刑判斷時都已詳加審酌,自無新增量刑減輕因子,對原審的職權行使,當予尊重,上訴駁回。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