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撿到錢財暗收下 恐涉侵占
錢財人見人愛,忽然冒出意外之財真是喜從天降嗎?有女藝人上月底接到銀行電話指有人匯錢,隨後帳戶「空降百萬」,她擔心出事而將錢領出飛奔警局報案。法律規定,無論路上撿的、忽然冒出來的,絕不能因沒人發現就據為己有,否則就涉犯侵占罪。
2016年7月發生震驚全國第一銀行盜領案,ATM自動櫃員機遭盜領8327萬元,外籍嫌犯將1717萬贓款藏在北市內湖山區後逃逸,67歲柯姓男子撿到裝有454萬贓款電腦包,帶回家16小時後才交給警方,消息傳開還一度引發民眾「尋寶」熱潮,柯雖聲稱「無意間撿到」,但還是被依侵占罪判罰金5千元確定。
新竹葉姓男子去年8月在超商用餐區撿到一個COACH斜背包,裡面還有別人的身分證件、提款卡與27萬6000元現金。最後失主報案遺失,葉被依侵占罪嫌起訴。新竹地院認定葉將斜背包與裡面財物據為己有,侵害失主財產權,考量葉事後與對方和解,依侵占罪判罰金12000元,緩刑2年。
律師錢炳村指出,無論是路邊拾獲或在不知情狀況下於網路獲得錢財物品,都應當作是他人遺失物,立即交給警方,不要認為是他人不要的東西,以免日後失主主張是遺失物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拾物7天未報警 不得請求報酬
記者王駿杰/新竹報導
好心有好報!2012年屏東黃姓科大生在公園撿到白色信封,裡面裝有10萬元現金,即使黃的家境不寬裕,黃仍直接將錢送警招領。過了半年,失主未現身,依「民法」規定全數歸給拾得人所有,黃接獲通知喜出望外,直呼要將這筆錢貼補家用與學費,替母親減輕負擔。
撿到錢拿到警察單位,警方會如何處理?警方指出,會進行遺失物公告招領,6個月若無人認領,可由拾得人取得;若失主前來領取,依民法805條規定,拾得人最高可請求該遺失物價值的10分之1做為報酬。
民眾若撿到東西,未在7日內通知、交給警察機關,或失主為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戶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律師曾艦寬指出,現在向失主請求報酬的限制較嚴,源自於2010年李姓單親媽媽不慎遺失2萬1千元生活費被潘女拾獲,李婦想包紅包答謝對方,但潘女自稱法律系畢業,堅持要求法定報酬三成,連協調的員警都不禁搖頭嘆「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他說,由於該案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後來立法院才修訂請求報酬相關規定。